(三)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四)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签订虚假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交换。利用县劳动就业信息网服务功能,在网上开通《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系统。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一)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要认真贯彻实施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xx〕64号),结合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和就业制度。要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各方面实行城乡统筹。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就业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二)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加大扶持力度,把省、市、县政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所在乡镇(社区)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被征地农民中“4050”人员,经培训后未就业的,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凡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另行确定。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
(三)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参加见习训练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按现有规定给予必要的扶持。
(四)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现有职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xx〕68号)的分类规定,确定其机构性质,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范围的扩大、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经费,进一步发挥就业服务作用。对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大会等,财政部门应落实必要的经费。
加强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的基础作用。各地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切实加快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同时,逐步建立覆盖社区(村)的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
(五)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城镇失业人员获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提供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六)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20xx年底前,县就业服务机构与市实现信息联网,并向乡镇和社区延伸。20xx年底前,网络延伸到村级,建成覆盖城乡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网络。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七)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
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人员,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保证监察执法需要。整顿和规范企业用工秩序,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建立健全建筑业等易发拖欠工资的行业、租用厂房经营企业和已发生拖欠工资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完善各级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八)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通过规范和引导,发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和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以灵活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无单位依托的,可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九)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要把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考虑和部署实施。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和季度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准确掌握全县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引导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十)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建设。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建立和健全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一)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围绕促进就业,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培训网络和基地建设,继续发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骨干作用。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每人500元—80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
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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