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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承包≠未正常劳动

我要评论(0) 字号:T T 08-01 12:35:12   浏览次数:203  栏目: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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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在某机床厂工作,由于勤恳敬业,又在职工中颇有威望,虽然年龄不大,但已是一名车间主任了。

年初该厂开始实行承包制度,职工完成承包任务标准,每月可得基本工资800元,超出标准部分按超额生产奖励发放奖金,郭某所在车间前三个月均超额完成了生产任务,大家不仅领到了基本工资,每人还得到超产奖400多元,工厂领导也多次夸奖郭某年轻有为。几月后,工人中有5人因为劳动合同到期离厂。郭某只好重新招人,新手当然不能达到老工人的水平,而且也影响了整个车间的生产进度。郭某所在车间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

谁知郭某领工资时,发现不仅没有了超产奖,连他的基本工资也被扣得只剩350元。郭某很生气:“我怎么连市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412元都领不到了?”厂里给出的回答是:“因为没有完成任务,当然要扣你的工资。现在领350元,你不乐意了,当初领超产奖,你怎么就没意见?”郭某不服气,厂里说:“那我们可管不着,你自己再看看合同去,你当初签这承包合同时就说明了,完不成生产任务,承包人的工资可由公司扣减。”郭某一看,合同上果然是这么写的,他像泄了气的皮球,耷拉着脑袋,回车间把那5个新人训了一通。

郭某的工资该被扣吗?

这个案例谁是谁非好像十分清楚的,厂方以合同约定为理由克扣郭某工资,好像也是理所应当。

但实际上,这正说明郭某和厂方法律观念和法律知识的浅薄。如果郭某向有关机构咨询,会发现他的权益已被侵害,他完全有理由对所在工厂提出申诉。

第一,这家工厂把职工未完成承包任务作为未提供正常劳动来处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地作出如下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谓提供了正常劳动,一般认为是职工不旷工,不消极怠工。因此,确定企业能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其条件只能是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本案中,该公司把职工没有完成承包生产任务视为未向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显然是不对的。实际上本案中郭某与其所在车间职工完不成承包任务,是因为人员变动所造成的。

第二,用合同形式约定违法内容。该公司以合同中约定为由,坚持扣发职工郭某的工资也是不能成立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承包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同样要执行这一规定。因此双方约定的这种合同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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