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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作制和固定工作时间的任意延长

我要评论(0) 字号:T T 08-01 12:33:44   浏览次数:889  栏目: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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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部分读者来信询问,如果实行了弹性工作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否还要与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相吻合;企业如果任意要求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怎么办,企业是否应为此支付一些报酬。在这里,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不是对劳动者所完成劳动的惟一衡量标准,我们不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我们特地编写了下面这篇小文,希望为读者区别出二者的不同。

弹性工作制亦称为灵活上下班制,是一种有限度的、由职工灵活选定上下班时间的工作形式,即把每天的工作时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核心工作时间”或称作为是“考勤时间”;另一部分是“弹性工作时间”。前者指所有劳动者必须到企业上班的时间,而且必须在这一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后者是节约归己的时间或自行确定上下班时间。目前我国有些类型的企业中的部分岗位实行了这种工时制度,只有那些操作独立性较强,不需要连续地由多人同时操作完成的工作和劳动的工种才可以实行这种制度。实行这种制度的劳动者可根据工期要求自行安排工作时间,企业往往根据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量来支付报酬。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作时数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度而进行劳动的时间。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我国《劳动法》第42条也规定,在下列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企业应当安排劳动者进行轮休、调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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