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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纠纷您该怎样保护自己

我要评论(0) 字号:T T 08-01 12:33:42   浏览次数:693  栏目: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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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直接去法院起诉行吗?

有不少读者打电话询问,自己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不知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争议。

北京双力律师事务所的王兰胜律师告诉记者,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其中,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目前,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实行“一裁两审制”。“一裁”,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与本单位协商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去人民法院起诉。“两审”即两审终审制。

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的范围是: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应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民营企业的职工提起申诉,应该找市级还是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徐海威先生介绍: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劳动争议案件:(一)位于城、近郊区的中央和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三)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本委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案件。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许爱民先生介绍了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下列劳动争议案件:(一)除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工勤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五)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六)外省、市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七)房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县、顺义区、平谷县、密云县、怀柔县、昌平区、延庆县等远郊区、县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中央和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五大方面的问题提醒您注意

据北京双力律师事务所的王兰胜律师介绍,由于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内容繁多,作为劳动者不可能也没必要一一阅读和领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运用。

社会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每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社会保险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实行的法定保险制度。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社会保险。也就是说,自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一天,即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就应当履行为其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所以,工资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条件,而人事档案却不是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目前,北京市的社会保险分为四种,即:基本养老社会统筹、失业保险、大病统筹、工伤保险。而外埠城镇劳动者和外地农民工在享受本市社会保险项目中也不尽相同。外埠城镇劳动者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外地农民工则可以参加本市的基本养老社会统筹和失业两项社会保险。但,并非所有外埠城镇劳动者和外地农民工都可以无条件地参加其在本市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参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要符合本市允许和限制使用外来人员的行业、工种(岗位)范围;二、是有个人居民身份证;三、取得本市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四、是有外来人员原籍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出就业登记卡》;五、是在本市务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外来人员就业证》;六、是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七、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建立了劳动关系。

试用期 目前,许多用人单位是先签订试用期合同,经试用合格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此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试用期的时间与劳动合同期限应相匹配,其基本要求是“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并非可随意约定。倘若两者时间不匹配。发生试用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与经济补偿责任。所以,劳动者试用期内被解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另外,“试用期”仅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约定条款 目前,绝大多数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是法定条款比较多,而约定条款签订的质量有待于提高。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属于约定条款的事项主要有:试用期,商业秘密、竞争避止条款,企业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双方认为需约定的其它事项。约定条款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则与法定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者在处理约定条款时,切记!约定条款必须具体细化,便于操作,绝不能泛泛而谈。否则,则会埋下劳动争议的隐患,给劳动者本人心理上、物质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及损害。

经济补偿金 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被裁减的等情况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如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诉讼时效 劳动者一定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去当地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起申诉。由于许多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是积极协商、调解,而是互相推诿,少则三五个月,多则一年半载也解决不了问题。等劳动者意识到应寻求仲裁这一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时,却由于在诉讼时效内的不作为,丧失了应有的权利,合法权益虽然被侵害,但却得不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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