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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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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暂行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四条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5日内将本暂行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本会收到答辩书后,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本会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载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除向本会提供一份外,还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和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第十七条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本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由被申请人预交仲裁费用。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第四章 仲裁庭的组成(略)

第五章 开庭和裁决(略)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八条 凡争议标的不大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涉及第三人权益、争议不大的仲裁案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由本会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或本会认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仲裁的案件,适用本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第六十条 本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时,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自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双方没有就选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六十一条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7日,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5日。

  第六十二条 仲裁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开庭审理。

  第六十三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在开庭前3日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十四条 在进行简易程序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未遵守本简易程序,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六十五条 仲裁请求的变更和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与本暂行规则第五十八条有抵触的,是否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由本会主任决定。  第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仲裁庭组成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予适当延长。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暂行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对仲裁财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暂行规则所规定仲裁程序的期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本会决定可以适当延长(法定期限除外)。

  第七十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代埋人,或者以邮寄、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代理人。   

第七十一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同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七十三条 本暂行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本暂行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Xccfw102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报告规则(试行)

 

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报告规则(试行)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查帐验证报告,明确编制要求,统一编制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查帐验证报告(简称查帐报告,下同),系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对会计报表查帐验证之后出具的报告,它用于证明编报单位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会计报表的反映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以及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编报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在未颁布专门规则以前,其他专项查帐报告的编制可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会计报表,包括年度会计报表、中期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企业合并或分立会计报表,以及与这些会计报表有关的附表、凭证、帐簿、说明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编报单位,系指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且接受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的单位。

 

第二章 —般要求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经过查帐验证的会计报表提出意见时,应当以在查帐验证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为依据,并对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提出的意见应当公证、客观、实事求是,并且对所出具报告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查帐报告的责任,是指在对会计报表检查验证的过程中,按照委托书要求的范围,执行适当的检查验证程序,遵守规定的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查帐验证的工作能力而言。它不应当代替或减轻编报单位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所负的责任。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检查验证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应当建议或帮助编报单位改进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对于应当调整的会计帐项目或报表项目,应提请编报单位加以调整。如在注册会计师进行检查验证之前,编报单位已将需要调整的会计报表送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需要调整的主要事项在查帐报告或其附件中予以说明,并附调整后的会计报表。所附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可以包括资产负债表(或资金平衡表,下同)、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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