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文处理制度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认真执行X局印发的《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凡送达X局的各类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签收、登记、分送、催办、立卷、归档、清理、销毁等工作。
以X分局名义制发的综合性文件在呈送局领导签发前,必须交局办公室审核;所有报送X分局的文件必须统一交由局办公室按程序办理;紧急文件经局领导签批后,仍应交局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各科室不得自行设置公文运转渠道。
第二十一条 紧急公文,局办公室无论是否节假日、上下班,均应及时送签,及时分发送达;相关科室要派专人跟踪办理。谁误时,谁负责;谁误事,谁负责。
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公文督办工作,按要求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X分局发出的文件分为“中共XX管理分局总支委员会文件”、“XX管理分局文件”和冠以“XX管理分局”头衔的函件。
局工会、团总支等群团组织可以独立制发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和程序。局总支印章由局人事劳资科保管,经局总支书记、副书记批准使用。局行政印章由办公室保管,经局长、副局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使用。XX防汛指挥部印章由局办公室保管,经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批准使用。XX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印章由局办公室保管,经XX防办主任、副主任批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全局综合性文件由局办公室负责起草。专业性文件由有关科室负责起草。涉及几个科室和部门工作范围内的文件,要有相关科室明确具体的会签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综合性或重要事项文件、规章制度或以X分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领导核稿,由局长签发;下级或平行文,由局长或分管的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文件数量。已在会上明确的具体事项,原则上不再行文;可现场解决、电话解决的问题,一律不行文。局领导讲话,除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外,一般不以文件印发。
第五章公务活动制度
第二十八条 局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尽量减少随行人员。所到之处应接待从简,不搞层层陪同。提倡直接到基层单位和群众中去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除防汛抢险、应急整险和特别紧急事务,在有车的情况下,经分管机关的局领导批准派车外,其他情况一律白搭交通车。凡搭乘交通车下基层的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向基层单位讨要车辆接送。要弘扬求真、务实、勤政、高效的作风,努力为基层工作排忧解难,不得向基层单位提出工作以外的个人要求。
第三十条 局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外事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省水利厅、省X局及其他上级机关人员来X分局检查、指导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局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陪同;市委、市政府及市直部、办、委、局的同志来局,原则上由局办公室安排,相关科室接待。局属各单位领导、工作人员来局,由相关科室接待。
外事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相关科室配合。
局后勤服务中心在局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机关接待工作中的交通车辆、水电、清洁卫生、门前四包、安全保卫、机关绿化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章出差(出访)或休假的请示批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局长出差、出访(下基层除外)或休假,由本人直接向省X局领导报告;其他局领导出差、出访或休假,经局长同意。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到局属范围内或省X局出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到其他地方出差办事,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时间在4天以上的,经局长同意。
科室副职及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属局领导直接派遣的,其本人事后应告知科室主要负责人。
局属所有人员,所有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等,都必须有省X局相关科室的通知,并经局长同意。
年休假由局人劳科根据工龄核定休假天数,由各单位和科室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并将人员年休假安排情况报人劳科和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属工作人员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婚、产假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后休假,由本人申请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局人劳科按有关规定核定后,经分管领导审批。
病假,由本人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意见建议证明,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事假(含参加自修、函授学习),2天以内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局长审批。
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2天以上由局长批准。
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员请假,2天以内由蹲点局领导批准,2天以上由局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凡不遵守请示批准制度的,都视为旷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局领导外出,应将外出路线、时间告知局办公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规则,局直各单位可依照本规则制订规则或规章制度,均须报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问题,由局办公室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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