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 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利益保障的政策措施。结合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各方面实行城乡统筹就业。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的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就业农村劳动力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二十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的职业中介行为,保护求职者权益。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
八、关于开展失业调控
(二十五)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控制失业率的目标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失业调控工作方案,搞好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建立起联合运作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要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避免失业群体过于集中。
(二十六)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要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指导改制企业及时与安置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其享受的税收政策,按照《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二十七)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避免集中推向社会。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或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八)要结合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直接产生的影响,建立失业预警机制,逐步健全失业监测体系,合理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应急预案,适时采取调控措施。
九、关于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九)要建立健全就业与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通过扩大就业逐步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镇贫困人数。要把实现就业与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还可探索建立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积极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扶持其稳定就业。要引导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转变观念,消除单纯依赖救济的思想,通过就业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三十)要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或被安排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通过用人单位或所在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缴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认真核对参保缴费有关基础数据,建好台账,保证已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及时接续;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依托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变化情况,及时将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十、关于强化部门责任,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三十二)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将县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县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劳动保障局、县发改委、县经贸委、县物价局、县教育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局、人行安吉支行、县国土资源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统计局、县编委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组成,县政府办参加。在县政府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工作动态,为县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制订工作计划,交流工作进展,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工作开展。
(三十三)各部门要在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下,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履行部门职能,落实促进就业的责任制。
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推动发展就业服务,加强乡镇、社区、村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经济与就业发展,研究制定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通过改善投融资环境、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方面措施,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深化劳动就业及相关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就业服务收费政策,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改革,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扶持发展社区中有利于促进群众就业和社区和谐的民间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动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改革完善军队退役人员安置有关政策。
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工作需要,认真编制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了解和反映再就业税费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税费扶持政策;确保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及时支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建设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要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提高农民转岗转业的能力;大力发展区域经济活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调查研究,为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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