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认定的主要内容:1.吸纳的失业人员是否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2.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3.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凭证;4.工资发放情况。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享受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办法按《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十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季度终了后,向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安吉县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办法由县人民银行、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四、关于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十四)要通过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措施,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稳定就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享受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1.向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社会救助所(站)申报就业,并凭《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社会救助所(站)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2.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社会救助所(站)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为其向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3.经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每半年申报一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之和的50%。具体补贴办法按《安吉县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关于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
(十五)完善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由本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安吉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等相关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由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站)上报,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印章。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实施就业援助计划,依托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专人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凡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首先满足困难人员就业的需要。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对象,劳动保障部门尽力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十六)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实施意见》规定享受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由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凭《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对“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可帮助其办理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关手续。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安吉县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公益性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公益性岗位主要指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社区、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市场管理等部门提供的协管岗位等。
六、关于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十七)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应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免费提供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指导和相关服务;对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还应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要充分利用就业“2000”信息管理系统广泛收集或发布招聘信息和求职信息,要逐步实现网上供示配置。要制定免费就业服务年度计划,并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职业介绍补贴与免费服务绩效挂钩的管理制度。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就业服务的对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对其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根据其开展免费服务的绩效拨付资金。对民办职介机构要重新认定,认定的标准和条件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对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凭劳动合同或录用备案证明,给予20元/人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安吉县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八)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继续发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在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骨干作用。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经劳动保障部门再就业培训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可按不同工种分别享受500至80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认定、培训的补贴、工种、培训机构的考核和管理等,由县劳动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另行规定。县劳动保障局要按照企业对技术工人需求和人力资源的现状,制订规划年度培训计划。
(十九)积极主动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要做好基础工作,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参加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凭初次技能鉴定费发票向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1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十)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总体规划,提出明确目标,统一规划建设,并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经费和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七、关于加强就业管理,统筹城乡就业
(二十一)要对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提出任务目标和相应工作要求。要进一步规范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逐步探索建立村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录用备案等管理制度,建立与就业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
(二十二)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中办发〔20xx〕18号),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后需进行失业登记的,要按规定予以办理,并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国家规定落实好相关的扶持政策。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和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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