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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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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教兴县”和人才强县战略,全面提升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改善人才结构,振兴XX经济,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浙人教〔20xx〕25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以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为主题,以调整和优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为主线,以高层次人才和创新人才培养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力构建继续教育网络体系,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和保障机制,为加快XX现代化生态县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条 继续教育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胜任其职业对本人的要求所进行的专门性业务学习行为,旨在使其本身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技能得到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从而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升能力。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在我县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政工系列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全县各行各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二章 内容、方式和学时
  第六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与公共知识两部分。专业知识部分是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的层次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求,确定不同的继续教育内容和目标,主要包括:
  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相关学科知识、公共知识、工作技能知识、现代管理知识等方面的内容。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针对世界科技发展情况,学习本专业、本学科最新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掌握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最新发展动向,成为本行业的技术专家和学术(学科)技术带头人。
      (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培养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成为本专业的技术骨干。
  (三)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根据岗位需要进行专业知识的补充学习,加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独立工作能力。
  (四)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主要熟悉本岗位的专业知识,侧重基本技能训练,在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技能、工作方法和工作能力等方面得到全面提高。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除学习上述规定专业知识外,还应学习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外语、计算机、安全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公共知识。
  第七条 继续教育采取以主管部门和单位统一安排为主、人事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集中教育为辅的教育方式进行。
  (一)各企、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是实施继续教育的主体,应根据继续教育的内容和目标要求,统筹考虑本系统、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要有计划地举办各类培训班、进修班,或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各主管部门每年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不得少于两次,各企、事业单位每年举办培训班不得少于一次。
      (二)各行业(专业)业务主管部门是继续教育专业课的具体负责单位,应根据本专业共性知识特点,会同县人事局有计划地举办培训班或学术讲座。
      (三)县人事部门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下达全县继续教育公共知识科目,作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修内容,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公共必修科目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总学时数的1/3。
      (四)各企、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进修班应到县人事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办班通知、计划、日程安排等,凡未按规定备案而自行办班的,人事部门不予承认。各类办班原始材料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内容、教学时间、学员学习成绩等应整理归档,以备签证和验证时审核。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接受继续教育3年为一周期。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集中完成,也可以分年度完成。
  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与其所从事的专业相关的学历教育期间,可以免予参加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
  第九条 继续教育的不同形式,可折算相应的学时,标准是:
  (一)参加各类培训、讲座、学术交流,按实际天数,每天可折算为6学时(其中旅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获国家级科技进步(成果)奖的,每项折算72学时;部省级科技进步(成果)奖的,每项折算60学时,厅、市级科技进步(成果)奖的,每项折算48学时;局、县级科技进步(成果)奖的,每项折算36学时。
      (三)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每篇折算36学时;市级专业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每篇折算24学时;县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每篇折算12学时。
  其他特殊情况的学时折算由县人事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学时折算由签证机关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凭有关证明申请折算。非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不折算学时。
  第三章 登记、发证与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登记制度。《证书》全面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聘任、执业、从业资格注册的必要依据。呈报评审职称材料时,须附《证书》。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所需《证书》,由单位派专人向县人事局申请办理,统一编号,一人一证一卡,并在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档案中记录《证书》号后,发给本人。《证书》如果丢失、破损,需及时重新申请补发,补发《证书》应与原《证书》同号。
  第十三条 证书的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时间以及考核结果由培训机构登记在《证书》上,并加盖公章,也可凭培训机构发给的学习证明到本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证书的签证。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签证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底集中对《证书》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发现弄虚作假现象要及时进行查处。各单位对完成继续教育规定任务的《证书》统一登记造册并在每年12月底前报至主管部门签证,对少数特殊原因没有及时上报的可于次年6月底前补报,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签。对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任务的,要及时督促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创造条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五条 《证书》的验证。《证书》验证工作由县人事局负责,各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对下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收齐签证后,集中到人事局进行验证。每年1—3月份为集中验证时间。对个别因特殊原因未赶上年初验证的,可由单位在7月上旬集体申请补验一次,其他时间一般不予验证。各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的人员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经办人是继续教育责任人,要对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高度负责,积极组织继续教育活动,按规定时间签证、验证,凡因未按规定时间验证而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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