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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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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安全稳定是全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各级领导、教师和学生工作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居安思危,认清形势,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全力以赴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抓早、抓细、抓紧、抓实、抓好,防范于未然。

  第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习、生活场所的安全秩序和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学生应遵守的安全纪律
第四条  学生对国家、社会、学校工作和有关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应该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反映,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罢课、游行、静坐活动;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张贴大小字报。学生在涉外活动中要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五条  学生不得在社会营业场所(舞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当“三陪”(陪吃、陪跳、陪唱)。严禁观看、下载、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图片,不得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条  学生不得私自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严禁携带、藏匿、制贩、传送、注射、吸食毒pin、严禁盗窃、酗酒、打麻将、赌博,严禁打架斗殴、打砸抢、敲诈勒索、聚众闹事,学生必须遵守在学期间禁烟禁酒规定。

  第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盗规定,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和液化气灶。

  第八条  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出走,住校生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人和擅自在校外过夜。

  第九条  学生离校回家和返校途中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任何学生不得擅自到非游泳场所野泳和岸边戏水,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章  教育管理措施
第十条  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各系专兼职学生政治辅导员、学生导师要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要遵循学生工作规律,切实做好新生、老生和毕业生的思想教育教育学生爱国爱校,自觉维护学校安定稳定。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特殊学生的思想工作。学生导师和政治辅导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患病学生、有特殊心理问题学生、感情受挫折学生和犯错误学生要主动关心,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们及时走出思想误区,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学生导师和政治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开展安全稳定调研,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及时把握学生思想动态和考勤情况,沟通学生反映情况的渠道,妥善处理学生反映的各种问题,做好节假日和敏感时期的学生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三条  各系要建立“措施有力,责任明确,信息畅通,防范严密,处置迅速,师生共防”的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做到“领导、组织、人员、职责、措施”五到位。深入了解和及时反馈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学生遵守安全纪律情况,确保学校安定稳定。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各系要健全落实“五级”治安保卫制度,在系、年级、班级和宿舍设立安全员。严格执行门卫查验、值班守护、巡查督导、财物保管、作息请销假、查宿查铺和周日晚点名等制度措施。学校后勤保卫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  加强对各种大型社会活动的管理,各单位组织学生进行校外实训、社会实践、外出参观、春游等大型活动,要严格实行学生集体活动审批制度。整班外出活动,由系主任批准,报学生处备案,政治辅导员或教师带队;整系外出活动,按外出性质由主管处室和主管院领导批准,系领导带队,并有足够学生工作干部或教师参加。负责学生外出审批的领导要对学生活动方案进行详细了解,对活动可行性和必要性、交通工作、安全系数等进行充分论证和检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审批。经系批准的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根据活动性质按程序审批后分别报主管处室备案。跨系组织的大型校外活动,由学生处或团委牵头组织,报主管院长审批。对组织的各种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在上报方案时,要附有安全防范措施的报告,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不予批准。

  第四章  相关责任和处置办法
第十六条 学院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实行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因学院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1.学院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用具、活动场所和生活服务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的;

  2.学院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3.学院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4.学院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异体质,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范的;

  5.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6.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的;

  7.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8.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9.学院或教职工违法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院已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管理无不当、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1.校园内学生自杀、自伤或突发疾病,学院发现后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2.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或擅自离校发生的;

  3.学院放学清场后,非住校生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活动发生的;

  4.学生在对抗性、竞争性体育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

  5.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6.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因违反学院安全管理制度或违法原因造成的;

  7.不可抗力造成的;

  8.在学院管理职责范围外,学院无过错,不应当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根据我院实际,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院长是学院安全的责任人,主管院长是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生处是学院学生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学生处处长是学院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系主任是本系学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政治辅导员和学生导师是系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学生各项教学和社会活动工作中,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学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生处要对学生安全工作进行及时的教育、指导、检查、督促,学生处对报经审批和备案的相关学生活动负相关管理责任,主管院领导对所审批的学生活动负有相关领导责任。责任人要以对学院和学生的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来抓安全工作,确保学生安全。学生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学生工作评估考核体系和学生工作干部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班级,一律取消本年度评比各项工作先进的资格。对因玩忽职守、安全意识淡薄而酿成较大安全事故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要完善奖惩机制,追究有关人员因安全意识不强、思想教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对在学生安全稳定工作中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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