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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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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二章中内容的学生,学院将根据《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条例(试行)》严肃处理。对擅自离校15天不归且未说明理由者,学校将张榜公布,并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经市级医院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予以退学,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园内发现刑事、治安案件、交通、灾害、意外伤亡等事故和各类政治性事端时,应迅速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系、学生处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学生工作系统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制度,防止瞒报、迟报、误报、漏报。对于紧急、重要信息,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地汇报,出现漏报、迟报、瞒报等现象,将视情节、影响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系和学生处应建立学生安全稳定工作信息网络。加强宿管会和信息员队伍建设,畅通信息反馈渠道,依靠学生党团员及学生干部形成覆盖全面的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力争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准确了解、上报情况,采取妥善措施控制事态,将事故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五章  学生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突发事件是指:具有突发性的正在造成或者即将造成学生人身伤害、财产重大损失等后果的事件。

  第二十五条  学生突发事件的范围:

  1. 突发学生群体性事件:包括由于内部原因和社会因素引发的学生群体性上防、集体罢餐、罢课、聚众闹事等。

  2. 突发学生治安事件:包括涉及学生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大规模群殴以及学生意外死亡、自杀、走失等治案事件;由学生造成的火灾、交通事故等安全事故。

  3.突发学生伤害事故:包括涉及学生因火灾、交通事故、中毒、体育运动意外等事故。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的防范

  1. 落实责任。高度重视学生突发事件的预防,提高防范意识。政治辅导员、导师及系领导要共同做好学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
    2. 加强管理。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辅导员、导师要深入学生之中,及时掌握和了解学生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及时采取措施,防患未然。

  3. 信息畅通。强化信息意识,广开信息渠道,建立以班级、学生宿舍为单位的信息网络,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坚决杜绝信息滞后的情况出现。

  第二十七条  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1. 凡我院师生在日常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上前制止,消除隐患钝化矛盾,严防恶性事件发生。按照学院的要求,认真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和有关信息的报送工作。

  2. 发生本章第二十五条所指的突发事件时,应当遵照以下流程执行:

  (1)遵循就近原则,所有目击的教职员工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现场职级最高的教职工应当立即组织教职工、保卫人员、医务室人员进行施救,情况紧急可直接拨打当地社会救援电话请求施救。如发生学生斗殴的,应当指挥在场教职工将参与斗殴的学生分开,稳定学生情绪;如发生盗窃等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应当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3)发生上述情况应立即上报院、系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接到应急情报应当按照相关应急处理程序规定组织处理,并根据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或者请求当地社会救援机构施救。

  (4)事件发生后,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和各系政治辅导员、学生导师应当组织人员对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通报上级领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中的学生指我院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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