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采购资金多数为部门多方筹集,财政预算安排的采购资金非常少。
建议经济欠发达县级政府采购以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为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纪检、审计部门实施监督。
(五)《政府采购法》第35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这一规定,原则上适用于较大规模的政府采购,而对于采购规模小,资金量不大,时间要求紧的采购项目而言,显得过于刻板,不切合实际。建议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20日。采购预算少于30万,所需货物或服务采购人急需,经征得投标人同意,可以约定提交投标文件的具体时间,但最低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投标保证金制度可以预防投标人恶意扰乱招标秩序,或有意压低价格投标,中标后不签定中标合同,放弃履行供货义务。《政府采购法》应规定投标保证金为招标货物和工程、服务标的额5%左右。若投标人中标后认为无利可图从而不签定中标合同,《政府采购法》应该明确规定,该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在履约方面,参照国外政府采购惯例,《政府采购法》也应规定5%左右的履约保证金,也可将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的10个工作日内返还中标企业。
(七)《政府采购法》第37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哪些情况下应重新组织招标呢?我们认为:
1.废标后,所有投标人均不愿意按招标人所设定标的提供招标人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招标人发现投标人进行恶意串通的。
3.招标人发现所采购货物的型号、配置为某一投标人所独有,而事实上完全可以采购其他型号、配置为所有投标人所共有的货物。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招标人所做的采购预算与实际相差甚远,不能保证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
20xx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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