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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忌“重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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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某地社保机构误为两名女职工先后办了两次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结果引发了法律纠纷。两名女职工退休时,坚持享受两份养老待遇,社保机构则依照国家政策规定每人只能享受一份养老待遇。最后司法部门作出了以下处理:退还两人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每人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


  这件事告诉我们,社会保险重复参保行不通。当前,如上述两名女职工在同一社保机构重复参保现象较少,而同一人在不同地区的社保机构重复参保现象相对较多,这主要是因为不同地区社保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和各地社保机构缺乏统一对策造成的。


  其实,社会保险严禁重复参保,正是社会保险优越性的生动体现,这与缴费和待遇完全相对应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


  根据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退休养老待遇主要分为社会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块,社会性养老金体现公平,为退休前一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0%。(部分地方略有不同);个人账户养老金体现效率,取决于缴费的多少,如果某人重复投保两份养老保险,领取两份养老保险待遇,就等于在相同缴费义务条件下,多领了一份社会性养老金。社会保险是国家赋予每个劳动者的一项优惠政策,每个劳动者最终只能享受一份保障福利。


  重复参保阻碍了社会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造成了缴费义务和享受权利不对应,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任其膨胀蔓延,将会给正常参保缴费者的利益带来损害,从而严重削弱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有鉴于此,社保机构应将严禁重复参保列为社会保险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参保者的自觉性,在此基础上,加快构筑保险信息工程,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社保计算机信息网络,彻底杜绝重复参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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