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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要求解除合同 妻子必被企业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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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其妻刘某同在某合资企业工作。赵某是企业的技术骨干,深得总经理的赏识,而刘某却只是一名普通的打字员,工作表现很一般。但总经理为了调动赵某的工作热情,并使他能在本企业安心工作,所以给赵妻刘某的待遇也不低,而且每次企业涨工资时,不管刘某工作表现如何,也总要给她涨一些。

尽管这样,企业最终还是没能留住赵某。

赵某单方与企业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承担了合同违约金。当他正在办理调离手续时,总经理把他叫到了办公室:“你在这儿干的时候,我看在你的面子上,给了你妻子不少照顾,几次裁员都没裁她。现在你调走了,也给她找个地方,一起调走吧。”

“为什么?”赵某不解。

“因为咱们企业有规定”,说着,总经理翻开一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你看这条规定是这么写的:”凡本单位双职工,男职工调走时,妻子必须一同调走‘,所以,你妻子也必须一起调走。“

“可是她跟单位订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呢?”

“没到期也得走,这是规章制度,大家都得遵照执行。再说,现在哪个单位愿意放男的留女的呀?”

“可是,她一时半会儿也找不到接收单位呀?”赵某小声嘟囔着。

“这样吧,我宽限她三个月,不过咱们得定个协议。”总经理边说边找出笔、纸,写道: “赵某保证,在办完调离手续以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将妻子刘某调出本单位,否则,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在这三个月期限内,本单位将按月发给刘某工资,三个月后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写完后,总经理盖上了单位的公章,并把笔递给了赵某。

赵某看完全文,二话没说,就在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但三个月过后,赵妻刘某仍然没有找到接收单位,未能调离该企业。为此,总经理拿着与赵某签的协议来到了赵某的家:“你在离开我们单位时签的协议,已经到期了,要是再不赶紧把你妻子调走,我们单位只能根据你签的这个协议,解除她的劳动合同,然后,把她的档案转回街道了。”

听了总经理的话,赵某没了主意,一时也不知如何作答,只是默默地看着总经理,没作声。

赵某的妻子是否必须立即调离该企业?

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这是为了保障妇女在就业时不受歧视而规定的条款,是法律对女性的保护。企业《规章制度》中关于“凡本单位双职工,男职工调走时,妻子必须一同调走”的条款,是把女职工看成了男职工的附属品,是对女职工的歧视,也是对女职工劳动就业权的非法剥夺,故该条规定因与法律以及刘某的劳动合同期限相悖,属无效条款。

赵某在离开企业时,与企业关于“赵某保证,在办完调离手续以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将妻子刘某调出本单位(即刘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在这三个月期限内,单位将按月发给刘某工资,三个月后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其一,该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赵某和企业在协议中都没有处分他人(赵妻刘某)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其二,该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条款(必须让刘某调走),损害了他人(赵妻刘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由于规章制度的条款及限期调离协议均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除非刘某本人愿意调离该企业,否则企业无权逼迫刘某调出,刘某有权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此案引以为戒的是,用人单位在考虑本单位利益时,要注意男女平等问题,以免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时,更要注意避免出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否则,在引起劳动争议时,这种条款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后,用人单位是很被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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