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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我要评论(0) 字号:T T 08-01 12:34:28   浏览次数:671  栏目: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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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我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如果是可不可以推翻。

1995年4月18日我女儿出生了,由于我是高龄生育,孩子一生下来就输液,身体很弱,经常生病,我只好不断地带她去医院看病,分厂给了我半年假在家带孩子。当时我很感激分厂,决心上班努力工作,报答分厂对我的关心。可没想到这半年假,暗藏杀机,成了我不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由。

1996年1月2日,我刚一上班,女工委员拿着事先写好日期、劳动期限3年的劳动合同叫我签字。她说全厂都签了,只剩下我一个人了。我想签无固定期的,可她却说不行,分厂只允许签三年期的。我问她为什么,她说因我歇假了。并且还说这次她代表分厂来叫我签合同,要是不签厂子就不要我了。我说:“那三年以后怎么办?”她说:“三年以后,表现好可以续签。”就这样我被迫签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我努力工作了三年,可他们没有遵守诺言,还是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现在我失业在家和四岁的女儿相依为命,过着艰难的生活。

我今年42岁,在油咀油泵厂连续工作了22年,从1976-1998插队二年连续工龄24年。我是被他们一步步逼出厂子的。

另外:我签字日期应是1996年1月2日而女工委员只让写1995年12月20日,年限必须写三年。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从您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您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单位以“不签厂子就不要你”作为威胁,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同时,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第(1)款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您的来信可以看出,1996年1月2日实行劳动合同制时,您已在单位工作了10年以上,按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您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就应当与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仅仅因为您休假就只允许签三年,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合同的无效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如果希望推翻原合同,您必须提供出单位存在威胁或欺诈的证据,或者证明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曾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如果您无法提供证据,根据订立合同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有权与您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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