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0]1号文规定,职工的标准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工资、补贴和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均应列入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上述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性收入不管是从工资总额支付,还是从其他项目支付的,不管是否列入工资发放单,均应算作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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