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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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2:30:23 浏览次数:607次 栏目: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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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
问:我们见到的无效劳动合同往往并非一无是处,多数只是在局部规定上存在违法的约定。很多职工并不愿意将整个劳动合同归于无效,而是希望在保持劳动合同整体效力的情况下做局部的调整。这样的处理方法法律允许吗?
答: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即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法律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只能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
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它从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被整体确认无效。没有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对待;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和有关待遇。
修正合同
修正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正。对于程序不合法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应从程序上予以补正和完善,以确认该项劳动关系存在的合法性。
赔偿损失
《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明确了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而不会是劳动者。这一规定是基于劳动过程中,最容易受到伤害的是以个体分散形式存在的劳动者,而用人单位无论从经济实力或社会地位来讲均是强者,一般情况下不会因此而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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