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 数学 英语 物理 化学 生物 历史 地理 政治 中考 高考 阅读 句子 科普 评语 计划 总结 诗歌 竞赛 教育学习 | 作文大全 | 试题课件 | 诗歌大全 | 百科知识 | 文书写作
当前位置:轻松教学网范文写作常用公文文秘写作条例

条例

我要评论(0) 字号:T T 01-01 15:15:59   浏览次数:787  栏目:文秘写作
标签:文秘考试写作题大全,文秘管理与应用写作,http://www.qingsong8.com 条例,

  三、批抄文件要根据内容,密级和工作需要,确定文件主批人、承办单位以及印发范围。急件要及时处理。

  四、需要办理的文件,应根据文件内容注请主管领导人批示,或注请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凡经注办的文件,秘书部门要及时催办,以避免漏办和延误。   

五、注请主管领导人批示的文件,一般应提出拟办意见,并附有关背景材料,供领导同志审批时参考。

  六、分发文件要严格按批抄范围进行。时限性强的要及时分送,以免压误,密级较高的文件,要尽量缩小知密范围。

  七、承办部门在办文时要遵循上下原则: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应直接答复呈文部门,同时抄送承办机关销案;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审批的重要事项,应由主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批复文稿,如文稿内容涉及其他主管部门,应与其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然后,送请上级领导机关审批。   

八、传阅文件,要严格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文件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文件传阅要建立催阅(退)制度。

  九、印制文件要遵守时限要求,保证质量,做到文面清晰,字体适当,用纸规范、美观大方。

  十、秘密文件须通过机要交通(通信)传递。机要交通(通信)人员在传递秘密文件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

  十一、在利用传真系统传送秘密文件时,必须采用加密装置。凡需存档或送领导人指示的传真件,应复制后再行处理。以利长期保存。 第九章 文件的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文件应由秘书部门严格管理,文件一般只发组织,不发个人。

  第三十条 未经文件制发机关同意,文件的阅读和传达范围不得自行扩大。

  第三十—条 需要公开发布的文件,要按照规定履行审查批准手续。经批准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件,同内部印发的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应与正式文件一样依照执行;同时,由制发机关按照正式文件格式印发少量份数,供有关单位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党的秘密文件,未经制发机关批准或授权,不得自行翻印。经批准翻印文件时,要注明翻印机关的名称、翻印时间及份数、并向原发文机关备案。上级机关翻印所属下级机关的文件可不受此限。

  第三十三条 汇编党内文件,须经文件制发机关批准或授权。未经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汇编党内文件。上级机关汇编所属下级机关的文件可不受此限。文件汇编本应按其中文件最高密级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复制秘密文件须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复制的文件要有复制机关的标记,并按原本文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秘书部门应定期对收进和发出的秘密文件进行清理或清退,并将文件的清理和清退情况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新建立的县级以上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机要文件管理人员。机关合并时,全部文件应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归档文件移交上级档案部门,无保存价值的文件,按有关规定统一登记销毁。干部调动时,须将个人使用和保管的文件移交本机关有关部门。

第十章 文件的立卷和归档

  第三十七条 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办理完毕后由秘书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材料的齐全、完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三十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文件,原件由主办机关立卷,相关单位存印件。机关领导人在其他机关兼职,在履行其所兼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由其兼职的机关立卷。

  第三十九条 电报按其内容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四十条 秘书部门对需归档的文件应根据文件的作者、内容和文种立卷归档。立好的案卷均应确定保管期限。

  第四十—条 机关各部门一般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机关档案部门移交档案。立卷归档工作要接受机关档案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章 文件的保密

  第四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文件处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党内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党的文件要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该保密的要严格保密,可公开的应及时公开。凡需要向广大群众传达的文件,一般应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党的文件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党和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四十五条 应当保密的文件,机关秘书部门应当在产生该文件的同时确定密级,并在文件上标明。

  第四十六条 确定文件密级时,应同时确保保密期限,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党的文件密级的升、降,保密期的延长或者缩短,由制发机关决定,也可以由上级党的机关决定。   

第四十七条 党的秘密文件的保密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密;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党的文件,制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解密。

  第四十八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由二人以上监销。在销毁文件的过程中,应禁止无关人员介入,以防泄密。非特殊情况下,个人不得销毁文件。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文件处理工作。党的各级秘书部门可根据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机关文件处理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国务院发布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务院修订)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行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己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条例
标签: 暂无联系方式文秘写作,文秘考试写作题大全,文秘管理与应用写作,常用公文 - 文秘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