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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方案,
(四)财务管理
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设置帐外帐或设立“小金库”,白条子抵帐的,按经济合同进行财务结算;主要领导直接分管财务。
约束制度:
预算外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票据领、核、销管理制度,规范票据使用程序。严禁设置帐外帐或设立“小金库”。
坚决制止白条子进帐。要求各项费用支出必须凭据真实,由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核人签字并经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局机关所有经费开支实行单位分管财务领导“一支笔”签字审批。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认真做好财务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执行政府采购等制度。
严格按照宜办字[1999]32号规定,局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签报财务开支发票。
五、加强监督,保证权力运行处于制度轨道之中
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必须抓住监督制约权力运行这个关键,以保证权力运行始终处于正确的轨道之中。要以决策和执行为重点环节,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不断完善制约权力有效运行的监督机制。
(一)工程招标投标及建筑业管理
监督制度:
推行投标最高限价,采取明标暗投方法进行投标,淡化标底,从根本上杜绝泄露标底的现象。
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律从重处理;对在工作中违反其它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其它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城市规划管理
监督制度:
强化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到人,每个科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加强业务考核和监督,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跟踪制度,建立建设工程审批材料的存档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法规从重处理。
1、强化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到人。每个科室签定目标管理责任状,加强业务考核和监督,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跟踪制度,对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建设工程审批材料的存档制度;严把建设工程的放线和验线关,杜绝侵越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的行为;工程竣工时按规划审批内容对工程进行规划验收。只有通过对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才能更好地督促建设单位合法施工,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为了防止工作中出现徇私舞弊、建设情况与审批内容不相符合的现象,规定每次现场踏勘、放线、验线都必须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到场,至少两人签署意见。
2、严格财务管理,规范收支两条线。财务建立健全各种票据领、核、销管理制度,规范票据使用程序。坚决制止白条子进帐,要求各项费用支出必须凭据真实,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字。局里所有经费开支实行单位分管领导“一支笔”签字审批。严格按照办字[1999]32号规定,局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签报财务开支发票。
3、对于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法规从重处理。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监督制度:
公开办事制度,质量办事须知、质量收费标准、监督程序、监督方案、验收条件、验评标准、监督处理结果、规章制度、岗位责任、投诉电话、向受监单位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目标管理制度,日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监督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班子的“一把手”要把自己的领导行为置于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和监督之下。严格按归档制度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及时归档。所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均接受局纪委的监督。
责任追究制度:
全站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不越权,不滥用权力,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坚持杜绝以权谋私。同时,对监督执法人员执法不力、执法不公的行为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工程存在违反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事实视而不见,不予查处的;质量事故调查终结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证据及法律依据不充分的;对使用行政执法权进行报复的;行政执法推卸责任的;对利用监督影响和手中权力从事建筑业务或为亲朋好友介绍施工队伍或推销建筑材料设备的;对于为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钱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如果监督执法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都将严格追究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报告;对涉及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监察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四)财务管理
监督制度:
局纪委每年不定期组织办公室、财务科对全市建设系统财务进行审计。财务科对下属单位财务加强监督和管理。
重要项目的开支,大额资金的使用要经集体讨论,做到民主理财。
责任追究制度:
对截留资金、设置帐外帐或设立“小金库”的单位,经有关部门查实后,除收缴全部资金外,取消该单位年度综合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同时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分别按金额的3%、2%和1%予以处罚,或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白条子进帐的,按其金额分别给予经办人和财务负责人100%的处罚。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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