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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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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qingsong8.com 2 出口合同
卖方:____
合同号码:____
买方:____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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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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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或大 │卖方有权在3%以内│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
捆500~1000千克 │多装或少装 │金 %按FOB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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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
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
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
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
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
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
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
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
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备注:
卖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__(签字)
买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__(签字)
__年__月__日订立
进口合同
合同号码:____
日期:____
地点:____
买方:____
卖方:____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货物名称、规格、生 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
(2)数
(3)单价
(4)总
(5)装运期限 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 每月交货数量料标明炉号每项允许溢短装必须一次交清、编号、 尺码、目的口岸,不得分批装,并标明下列唛头运 ContractNumber PortofDestination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第
(9)条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9)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始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炉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炉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它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炉号列明重量。
────────┬───┬──┬──┬──┬──┬──┬──┬──┬── 份 单证│ │ │ │ │ │ │ │ │ 寄 数 │ A │B │C │D │E │F │ │ │ 送 │ │ │ │ │ │ │ │ │ ────────┼───┼──┼──┼──┼──┼──┼──┼──┼── 送交议付银行 │ 3 │ 4 │ 3 │ 3 │ 1 │ 1 │ │ │ (正本) │ │ │ │ │ │ │ │ │ ────────┼───┼──┼──┼──┼──┼──┼──┼──┼── 送交议付银行 │ 1 │ │ │ │ │ │ │ │ (副本) │ │ │ │ │ │ │ │ │ ────────┼───┼──┼──┼──┼──┼──┼──┼──┼── 空邮目的口岸 │ │ │ │ │ │ │ │ │ 外运公司 │ 2 │ 2 │ 2 │ 2 │ │ │ │ │ (副本) │ │ │ │ │ │ │ │ │ ────────┴───┴──┴──┴──┴──┴──┴──┴──┴──
E.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
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10)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挂号ZHONG ZU PEKING)租订舱位。卖方负责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物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港的船代理。若在规定 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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