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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xx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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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已符合撤销建制条件但尚未撤销建制的村、组,必须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桐乡市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征迁补偿政策处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区城建规划区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作过商住房用地安置,但尚有部分土地未被征用的村民小组,在涉及征地时,统一由土地估价机构对已安置的商住房用地进行价格评估。评估地价高于养老保险安置费用的,由农户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并自理费用。评估地价低于养老保险安置费用,若该农户要求参加养老保险的,差额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农户不愿参加养老保险的,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差额部分政府不再予以考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2000年1月1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桐乡市统一征地补偿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二〇〇二年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
附表二:不同区域土地补偿费标准
附表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附表四: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表五:树木补偿标准
附件一:《桐乡市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二:《桐乡市征用土地人员分流安置暂行规定》
附件三:《桐乡市征用土地预撤销建制暂行规定》



附表一: 二〇〇二年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

土地类别 年产值(元/亩) 备 注
水田、旱地 1200 1.产值以市统计局统计为准2.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参照补偿


附表二: 不同区域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地区域 土地补偿费标准(倍年产值) 备 注
梧桐、崇福、濮院城建规划区内 9-10
乌镇、石门、洲泉、大麻城建规划区内 8-9
其他区域 8







附表三: 二〇〇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类别 标准(元/亩) 备注
早稻 400 在成熟期每亩加30%
晚稻 550
单季稻 700
大麦 250
小麦 300
油菜 300
蚕豆 200
黄豆 400
榨菜 600
菊花 500-1200
烟叶 500-1000
瓜类 500
其他经济作物 200-1500








附表四: 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

类 型 单 位 标 准 备 注
村级水泥道路 元/平方米 25-35
砂石道路 元/平方米 8-10
水泥晒场 元/平方米 20
线杆 元/档 800-1000 三相四线制农用线
水闸 元/座 10000-20000
机埠 元/座 10000-25000 标准排灌机埠迁建费
涵洞 元/个 2500
硬化渠道、涵管 元/米 30-65
块石帮岸 元米 150-200 以长度计算













附表五: 树木补偿标准

树木名称 补偿标准 备 注
成片园地 1000-2000元/亩 也可一次性按600-2000元/亩成片直接处理到村民组。
果树 种植1-2年每株补偿2-10元;始果期-盛果期每株补偿10-60元
葡萄树 种植1-2年每株补偿4-10元;始果期-盛果期每株补偿10-50元
水杉、池杉、落羽杉 小树每株补偿1-5元;胸径8公分以上每株补偿6-20元
观赏树木 胸径小于8公分每株补偿5-10元;8公分以上每株补偿10-50元
其他杂树 胸径8公分以下每株补偿1-5元;8公分以上每株补偿5-15











附件一:

桐乡市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征地房屋拆迁,是指在本市市区及各镇(乡)、街道城建规划区内,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所涉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公安、建设、电力、广电、电信等部门协同做好拆迁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户)。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市国土资源局许可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土地开发建设机构或建设用地单位。
被拆迁人(户)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以土地使用证确认房屋所有人(户)。
第五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户)给予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拆迁人(户)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㈠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其它证明文件;
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㈢ 反映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的用地红线图;
㈣ 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安置地点、拆迁期限及拆迁补偿款核算办法等);
㈤ 有关银行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拆迁补偿款总款80%以上的资金证明;
㈥ 征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经审核同意发放征地拆迁许可证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予以公告。
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日期为六个月,超出规定时间仍未完成拆迁任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天内向原批准部门申请续期。
第八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根据拆迁管理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在拆迁地段公布有关签订拆迁协议的时间、地点、停电、停水时间等拆迁事宜的通告。
第九条 在实施房屋拆除前,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户)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协议包括:拆除房屋的结构、建筑面积、补偿办法、拆迁期限、安置方式、过渡方式、违约责任及拆迁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协议应当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被拆迁人(户)的房屋实行迁建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支付迁建补偿费用。被拆迁人(户)在规划的居民新村内使用原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按规划自行建房;被拆迁人(户)在规划建房处如没有原本集体组织土地的,可进行等面积置换,或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实行迁建安置的原合法房屋拆迁补偿,以房屋重置价核算。(具体标准见表一)。
第十二条 迁建安置用房按下列规定办理:
⒈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支付相应的建设经费;
⒉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根据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按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户)迁建补偿费;
⒊ 被拆迁人(户)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旧料归被拆迁人(户)所有;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
⒋ 迁建安置用房的建房条件和用地标准,按《桐乡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但耕地被全部征用的村民集体的被拆迁人(户),其迁建房用地只享受生活用地,不享受生产用地。新区建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放样、统一施工、统一配套的自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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