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测设计院财务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加强本院财务管理工作,发挥财务在经营管理方面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局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财务室是本院的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科学合理地组织本院的各项财务活动,包括本院日常财务收支、资金的筹集和调配、业务效益分析等。
2.财务收支管理
2.1 日常性财务收支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工资标准、福利发放、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用等经常性支出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大额开支采取集体采购和公示。
2.2 报销的各类原始凭证,必须是正规税务发票,且字迹清晰,用途清楚,日期签章齐全,数量、金额一致。否则,财务室不予报销。
2.3 本院日常所有支出业务,必须由经办人签明事由、会计审核,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协管财务的副院长领导签字报销;1000 元以上的开支由院长签字报销。
2.4 当月末发生的经济业务,次月上旬以前须报财务室,特殊情况须说明事由;拖欠达二个月以上的,财务室不予报销。
3.员工借支管理
3.1 员工私事借支,原则上不予办理;如特殊原因,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3.2 员工因公借支,须经院长审批。
3.3 借支员工应严格按还款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借款,(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单上注明还款日期,一般情况,出差以1月为限,特殊情况需跨月的请院长审批)否则,财务室有权扣发其工资、奖金和补助等,并加收1%的月息。
3.4 严禁外单位人员在本院借款,并严禁职工在外以本院名义借款。
3.5 无论公事或私事借款,上次借款未还清的,下次借款一律不再办理。
4.现金、印鉴、票证管理
4.1 本院现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福利、零星采购、差旅费等。财务人员不得滥开现金支票提取大额现金。对大宗材料、设备仪器、固定资产的采购等必须采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
4.2 本院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印章应由专人分管,不得由出纳同时保管。对外提供财务资料加盖财务专用章时须经院长批准。
4.3 财务人员应严格按国家银行、税务等部门的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票证,不得随意向外提供本院收据、发票,不得借出本院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银行帐号。
5.医药费管理
5.1 公费医疗享受对象:本院在岗员工(含退休)。借调人员、待岗、下岗员工均不享受。
5.2 员工门诊医药费:采取“每人每月基数60元+每年工龄×2 元包干使用”的办法,每月随同工资发放。
5.3 员工因病住院:须持国家医疗机构住院诊断证明,经分管机关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报销实行“确定基数,比例负担”的办法,具体标准为:
5.3.1 因公负伤或职业病(如血吸虫病),凭住院收费收据和出院证明据实报销。但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工伤医药费只能报销70%。
5.3.2 因身体发病或意外原因住院的,凭住院收据和出院证明报销90%。
5.3.3 因打架斗殴、酗酒肇事等个人原因致伤致残住院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5.3.4 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住院医药费据实报销90%。
5.3.5 凡报销住院医药费的员工,住院期间不得享受门诊医药费包干发放待遇。
5.4 已婚育龄妇女分娩费据实报销。
5.5 育龄妇女定期妇检费按有关部门的通知标准据实报销。
5.6 本院正式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后,职工停止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6、差旅费管理
6.1 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员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车船费(含飞机票和标准保险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等。
6.2 在潜江城区范围开会、办公事不得填报出差补助和住宿费。
6.3 符合探亲政策规定的员工探亲或因病经批准赴外地就诊,只报往返车船费,不得填报住宿费等。
6.4 食宿、交通补助的报销标准:
6.4.1 食宿补助:每人每天伙食补助15元,住宿费60—80元;特殊地区每人每天伙食补助20元,住宿费80--120元,野外地质勘探、测量每人每天伙食补助30元,不得另报生活费用。
6.4.2 交通费:在流域外城市出差(不含司机)每人每天补助市内交通费3元。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享受交通补助。
6.4.3 经本院批准到各级党校、干校、高等院校和其他长期工作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伙食补助每人每天标准为:1个月以内10元;3个月以内5元;3个月以上3元(寒暑假期间不补)并报每学期往返车船费一次。
6.5 包车费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酌情处理。
7、办公费管理
7.1 办公用纸张、笔记本等文具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购置和发放,由各部门负责人统一领发。
7.2 部室需到外打印文件或材料,须经办公室审稿批准,月末由办公室统一审核结算。不经批准,擅自到外打印费用自负。
7.3 公费订阅报刊、杂志、书籍。由各部室根据需要列出计划、经办公室汇总、报院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征订并收发。
7.4 各部室因工作需要对外发送信函、邮件、传真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7.5 本院水电费由办公室按月计数向有关部门交纳。
8、邮电费管理
8.1 座机话费:宅话费实行“按月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具体标准为:院长、书记、副院长(含正科级调研员)70元;其他干部员工50元,每月随同工资发放。
8.2 手机话费:因工作需要,院领导及部室正职干部的手机话费实行“按月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院长500元/月;书记、副院长300元/月;副总工、部室正职干部150元/月;司机100元/月。每月随同工资发放。
9、招待费管理
9.1 本院来客统一由办公室接待。进餐标准:流域外单位来客每桌200—400元;流域内单位来客每桌100—200元;零餐按10元/人安排,早餐不分级别人均5元。
9.2 因业务需要提高招待标准或在外地招待客人的,事先须经院长批准。
9.3 不经办公室安排或院长同意自行招待客人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9.4 招待用烟、水果、茶叶等物资,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和分发,有关负责人领用时应办好领用登记手续。
9.5 招待费结算时,先由办公室审核登记,方可到财务室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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