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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测设计院制度(全套),
(9) 拾金(物)不昧者;
2、惩罚
触犯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员工,视其错误性质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必要的处分。处分分为经济处罚(罚款、赔偿、扣发工资(含活工资)、效益薪金)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停工停薪、留用察看、除名等)处理。
(1)旷工1天扣2天工资,一月内累计旷工2天取消当月活工资;一月内累计旷工5天取消季度效益薪金;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取消年度效益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按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解聘。
(2)驾驶员因违章行车的罚款费用,单位一律不予报销。因驾驶者自身原因,造成机械损坏的,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累进法予以赔偿。即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2%赔偿,1001~1500部分按10%赔偿,5001~10000元部分按8%赔偿;10000元以上部分按5%赔偿。
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给他人开,发现一次按行驶公里耗油量扣发工资并罚款100元,发现两次扣发当月岗位工资,累计发现三次作待岗处理。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给他人开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损坏等一切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3)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如影响汉江局的各类检查、考核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扣减年效益工资5~10%;因玩忽职守给本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惩罚第(2)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在职期间,利用职权之便或个人资质,与经营同性质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勾结谋取私利的,扣发活工资和年效益工资,情节严重的,停发工资。
(5)在职期间未经本院批准擅自在外兼职谋取私利的,扣发活工资和年效益工资,情节严重的,停发工资。
(6)不服从院领导正常工作调度的员工,视作自动弃岗,作待岗处理。
(7)在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按有关处罚条款处理。受到刑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员工保险
1、本院负责按国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对本院在岗员工进行投保。
2、新调入公司的员工,其各种保险从调入之月起负责缴纳,调入之前的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本院概不负责,由调入员工的原工作单位负责解决。
3、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可对在岗员工和特种作业临时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退休退职
1、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由本院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在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到人。
2、或因公致残,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可提前离岗退养, 提前退养期间按本人原等级工资发给基本工资,照发原有活工资,停发效益工资。
第十条 停薪留职
1、员工根据本人自愿,可书面申请停薪留职。
2、被批准停薪留职的员工,须与本院签定停薪留职合同,并按月向单位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不缴费者按自动离职处理。本院为停薪留职人员提供5000元铺底金,合同到期后,先还清铺底金,再办理返岗手续。
3、停薪留职期间,调资升级、职称晋升均与在职员工同等待遇。但不享受在岗员工的劳保、福利待遇。
4、停薪留职期间如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分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5、 停薪留职合同期未满,非本院工作需要,一律不得提前返岗。
6、停薪留职期满,由本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因病、伤、残或身体其它原因不适合返岗的,自动延长停薪留职时间,直到完全符合返岗条件为止。体检合格的,由本院根据需要重新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勘测设计院
机关管理制度
一、 考勤管理
1.1 考勤管理是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本院要求各部室负责人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1.2 本院实行考勤签到制。办公室主任负责员工考勤表的发放、收集和汇总;各部室负责人对所属员工的早退、擅离职守进行考勤管理(院领导和副总工归口办公室管理),院分管领导负责对所属部室负责人的早退、擅离职守进行考勤管理。各部室负责人对考勤工作要认真负责,月底汇总后交办公室存档备查。
1.3 本院作息时间与局机关作息时间同步,本院工作人员必须按时签到。
1.4 上班时间内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对承办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上班时间禁止大声喧哗或在电脑上打游戏。
1.5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和擅离职守。迟到、早退和擅离职守半小时以上、一小时以内按旷工半天论处;一小时以上半天以内按旷工一天论处;一天不到按旷工两天论处。经常迟到、早退和擅离职守者,但每次时间不足半小时,按考勤表上记载的次数,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酌情累计旷工时间。
二、假期管理
2.1 请事假应由本人书面申请,1天以内由部室负责人批准;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院长批准,未经批准或假期逾限未办理续假手续作旷工处理。
2.2 请病假须持当地人民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2.3 请婚假、产假,须持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经分管机关领导审批后休假,并享受有关政策待遇。请探亲假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2.4 因公负伤,因公致残,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经院长办公会确认,可让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2.5职工因直系亲属亡故请丧假,经分管领导批准给假二天。
2.6 凡本院员工连续工龄满5年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假期分别为:(1)工龄满5年不足10年的休假5天。(2)工龄满10年不足15年的休假7天。(3)工龄满15年不足20年的休假10天。(4)工龄满20年以上的休假14天。年休假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2.7 员工年休假,应以不影响本单位(部门)日常工作为前提,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2.8 经批准的事假、病假,原则上应扣效益工资。但是,如果有加班或者不休年休假,则可抵扣事假、病假的时间。
2.9女工哺乳期一年,每天给予一小时的喂奶时间(不扣工资),由女工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合理安排。
三、加班管理
3.1 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在节假日加班和八小时以外加班(指超过晚上12时),必须由院领导通知才能执行。但是,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发加班工资外,还应补还休息时间。同时,院领导安排的加班工作员工不得借故推诿,否则以旷工处理。
3.2加班时间的统计由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负责。
3.3 因公出差,须在院领导安排的时间内返回;逾期不回的,视作旷工处理,并拒报食宿补助。
3.4凡院和部室组织安排的会议和活动,接到通知的有关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不经请假缺席作旷工处理。
四、 公文管理
4.1 收文办理程序
(1)院上、下级的来文,一律由办公室人员签收、登记和编号,登记后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明拟办意见后,及时送有关领导阅批或送有关部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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