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处理来信来访,是党委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组织联系群众、了解情况的一条渠道。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从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发扬民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处理来信来访,必0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对来信来访,要认真负责地、及时地作出恰当处理。反对漠不关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
第三条 处理来信来访,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反对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
第四条 处理来信来访,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实行专人负责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大家动手,层层负责,深入群众,认真调查研究。
第五条 党员和群众向党的各级组织揭发、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建议或申诉自己的问题,是党章和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应当受到切实的保障。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来信,不准以任何借口对来信来访人打击报复。严禁利用来信来访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章 职责和范围
第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信访工作的指示,认真处理有关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和领导反映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督促、检查和指导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受理来信来访的范围是:
一、反映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二、反映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建设以及老干部管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三、反映各级党组织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的情况和问题。
四、党员、干部对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和处理不服的申诉。
五、反映对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转办党员组织关系的意见和要求,对组织部门处理的有关党籍问题的申诉。
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人事方面的申诉和要求。
七、对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批评、建议、询问和其他需要组织部门处理的问题。
不属于组织部门受理范围的来信来访,应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其中如有需要组织部门协同办理的,要积极主动地予以协助。
第三章 原则和方法
第八条 对于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别情况,妥善处理。凡属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要坚决地、认真地予以平反或纠正;对于文化大革命前的问题,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按照党的有关政策进行处理。凡要求合理,按政策能够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地、尽快地解决;要求虽然合理,但目前还解决不了的,要耐心地进行解释;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揭发反映的重要问题,要查明情况,认真处理。对组织工作提出的批评、建议,应当认真研究。
第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应由自己直接处理的来信来访,要认真负责地处理好,不能推拖,把矛盾上交。对于上级批示交办的案件,要及时办理。遇到阻力和困难,应向党委或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上级组织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对于应该解决而顶着不办的要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采取多种方法直接办案。对于重要案件和久拖不决的案件,应派人下去,会同有关部门,直接调查,就地解决问题。也可以请有关单位派人携卷上来,共同研究,统一认识,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县一级组织部门把来信来访处理好,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县一级组织部门的信访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县一级组织部门应该做到多办少转。凡是需要转请有关部门或下级处理的,一定要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在调查处理信访案件时,要深入群众,认真调查研究,排除派性等各种干扰,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作出的复查结论或处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允许申辩。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处理决定提出的正确、合理意见要采纳,不合理的意见,应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恰当,本人仍不同意的,可以根据事实予以结论,允许本人保留意见。处理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十三条 对上级要报处理结果的案件,一般地应在三个月内作出回报,到期不能结案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上报时间。上级组织部门对于逾期不报的,应当及时催办。结案报告应包括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如属申诉个人问题,应有本人对复查处理的意见。向上级转报下级组织部门的结案报告,转报单位应当签署审查意见。上级组织部门认为处理不当或不符合结案要求的,可责成原承办单位或其上一级领导机关补报或重新处理。
第十四条 对待来访群众,应当热情接待。要认真耐心地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地分析、鉴别,防止偏听偏信,主观臆断。在问题未查清以前,不要轻易表态。要积极宣传党的政策,有针对性地做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对上访人员中无理取闹、蓄意捣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公安部门处理;对确有问题需要解决,但滋事取闹者,可一方面解决他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提请公安部门处理其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揭发控告党员、干部的来信来访,需要转办的,只可转到被告者的上级处理,严禁转到被告人手里。有些可视情况只转抄件,不转原件,或删去来信来访人的姓名。对于搞打击报复的,一定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情节恶劣者,要给予党纪国法的制裁。
第十六条 要严格区分诬告和错告或检举失实的界限。对于捏造事实,挟嫌报复、有意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严肃处理;对于错告或检举失实的,应予指出或批评教育,但不应以诬陷论处。
第十七条 慎重处理对现实不满的信件。对于有不满情绪或错误言论的信件,不要轻易按反革命信件处理。一时分不清矛盾性质的,可以先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确属反革命信件,要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转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复来信来访,要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对于要求合理能够解决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应直接调查处理,或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对于组织部门自己难以解决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解决;对于经过复查,处理正确,本人仍然不服的,要讲清道理,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对于因申诉人工作变动,长期无人受理的案件,原则上应由原单位复查,现所在单位积极予以协助。原单位已撤销的,应由现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县以上机关受理并负责复查,遇有困难,上级组织协助解决。其复查结论或处理决定,原来是由哪一级批准的,仍应经相应的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都要经常研究和掌握来信来访的动态和变化,不断注意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加强综合研究,及时向领导和上级反映。对于带有普遍性而又没有政策规定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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