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幼儿园规章制度大全,公司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qingsong8.com
2017年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的住宅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对房屋承租人由房管部门妥善安置。
第四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调查确认。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变原登记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前,持有关文件向产权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xx年9月30日《桐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施行前,未经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户籍在册人员与事实开业并取得有效营业执照的业主、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可以按该房屋的实际用途分别认定;不是同一人,而事实开业的,该房屋应按房屋产权证登记的用途认定,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补偿金额可以根据其经营、纳税等实际情况,按市政府公布的同类地段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加倍评估确定。
20xx年10月1日《桐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施行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改变房屋用途的,按规定须交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四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四十三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四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拆迁时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条件相当,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每户不低于六百元,具体标准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物价水平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有关部门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六条 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居委会公共厕所、垃圾收集房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骗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骗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实施拆迁的。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依法裁决进行拆迁的;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补偿安置方案未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实施拆迁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四)转让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规(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
上一页 [1] [2] [3]
,2017年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