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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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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要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活动,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客观公正、便民及时和规范准确。具体内容为:

(一)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等工作制度;

(二)是否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是否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四)公开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五)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条例》的规定作出答复;

(六)是否公开应予保密的政府信息;

(七)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开;

(八)是否采取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九)是否违反规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十)是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

(十一)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税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地税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一)凡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地税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税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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