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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xx市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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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qingsong8.com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xx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具体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合同履行等行为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政府采购监督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四条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 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而未纳入的情况;
  (六)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中心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条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第十条 设立政府采购监督小组,由监察、检察、财政、审计等机关组成,设在市监察局。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诉和检举,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由监察局及有关部门审查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小组提出书面投诉,政府采购监督小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对评标专家的公正性有异议,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小组提出申诉,监督小组应及时调查并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桐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聘请政府采购监督员对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工作实行经常性监督。监督员的聘请和具体联系工作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违规处罚

  第十四条 采购中心(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 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 拒绝财政部门或有关执法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七)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分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取消一个年度参加投标资格;给采购中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 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 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或供应商之间互相串通的;
  (四) 与采购中心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 开标后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抬高价格的;
  (六)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中心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 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 拒绝财政局或有关执法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 售后服务不履行服务承诺书的;
(十)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中心、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 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 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qingsong8.com查看)
  (四) 拒绝财政部门或有关执法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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