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会工作实行方针目标管理,各项工作有序,信息上下畅通,资料台帐齐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选模范职工之家、先进职工之家:
(1)末按规定召开职代会,应经职代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未提交职代会审议的;
(2)下属单位或车间没有100%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
(3)未经上报同意没有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换届改选的;
(4)未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5)未在职代会上评议领导干部,被评议领导干部未在职代会上口头述职的;
(6)年度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考核不达标的;
(7)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未按有关规定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
(8)未能完成集团和上级工会当年布置的重点工作的;
(9)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工会组织维护不力,酿成严重后果的;
(10)未能完成上级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任务的;
(11)发生行车险性及以上事故或责任职工因工死亡事故的,一般事故和人身轻伤事故超过了规定指标的;
(12)发生责任重大路风事件的;
(13)发生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事件被上级通报的;
(14)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超过规定控制件数的;
(15)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事件导致矛盾激化,发生责任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的。
第三章建家考核
第十一条 职工之家建设实行区分档次考核命名和动态管理。职工之家的档次分为合格职工之家、先进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之家三个档次。非直管站段先进(合格)职工之家的检查、考核、验收,由各公司工会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模范职工之家的检查、考核、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网。验收由集团工会制定标准,组织实施。各直管站段模范(先进、合格)职工之家的考核、验收和命名,由集团工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职工之家建设实行百分制考核,并以分数区分档次:75分—84分为合格职工之家;85分—94分为先进职工之家;95分以上为模范职工之家。
第十三条 集团级模范职工之家和直管站段模范(先进、合格)职工之家每年检查验收一次。检查、考核、验收主要程序是:听取申验单位党政工领导对建家工作情况的汇报;查看有关建家工作基础资料和职工小家建设情况,以及文体活动阵地、设施建设的情况;召开部分职工代表、劳模和工会积极分子座谈会,了解和征求对建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按建制车间(班组)50—70%为调查面,采取抽样调查方式,组织不低于职工总数30—60%的员工参加民主评家活动,发动职工对建家成果测评打分(高度流动分散的大型站段,测评面视情况适当掌握);验收组综合情况后,与申验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申报模范(先进、合格)职工之家,必须上报以下材料:
1、创建模范(先进、合格)职工之家工作汇报材料;
2、申验报告;
3、模范(先进、合格)职工之家登记表。
第十五条 模范(先进、合格)职工之家申报程序是:
1、向单位党组织汇报,征求同级党政意见。
2、组织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按职工之家标准进行自检自查,写出建家工作报告。
3、组织职工之家建设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合格职工之家职工认可率低于70%不能申报;先进职工之家职工认可率低于80%不能申报;模范职工之家职工认可率低于85%不能申报(高度流动分散的大型站段,测评面可适当掌握)。
4、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工会主席向大会报告建家工作情况,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并形成大会决议。
5、写出申请验收报告上报上级工会。
第十六条 集团和各公司工会原则上每年一次对获得模范(先进、合格)职工之家称号的单位进行复查验收,复查达到标准的单位予以确认,保持称号;达不到标准的单位,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状。
第四章命名表彰
第十七条 集团工会每年检查、验收、命名一批模范(先进、合格)职工之家,并颁发奖状,各档次的职工之家一律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连续三年评为模范职工之家的单位,授予集团级模范职工之家标兵称号,并在推荐省、部级模范职工之家时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对命名的模范职工之家和集团直管站段的先进职工之家,除颁发奖状外,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模范职工之家增拨一定的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对200*年以前命名表彰的**级模范职工之家、公司级先进职工之家,一律按照新颁布的职工之家标准重新组织检查、验收、命名。
第二十条 因生产力布局调整、企业重组等原因被成建制合并、撤消的单位,凡已被命名为模范(先进)职工之家的其称号自然消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号文《职工之家考核标准》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会组织民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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