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管理工作制度
一、驾驶人员要自觉加强政治学习,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二、车辆使用范围:主要保证县委领导工作用车,小车调度由县委办分管副主任和主任统一安排,县委书记、副书记因事用车,可直接通知驾驶员出车,但驾驶员应及时告知分管领导。外单位用车,须经分管副主任或主任批准。
三、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私自用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一律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车辆维修:凡需维修的车辆,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并写出维修内容。进行维修需请示分管副主任批准,较大的维修由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再安排修理(车辆坏在县外时除外),购大件材料应由两人以上采购,由分管副主任和主任签字才能报销。
五、加强车辆维修保养,收车后,应立即检查,有故障及时排除,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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