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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xx县民办托儿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托儿所应对聘用的所长、教师、保育员等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应提供条件对托儿所的所长、教师、保育员进行定期的岗位培训,对托儿所的保教业务进行指导。鼓励托儿所参加各类安全保险。
第十九条 托儿所如需分立,合并,修改章程,变更举办者、名称、性质、所址、负责人等应报审批机关核准或批准。经审批注册的托儿所不得随意变更承办人名称和所址。如确需变更,必须由举办者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托儿所实行督导,组织或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所水平和保教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www.qingsong8.com网。
托儿所收取保育费,可按教养成本、社会供求状况自定标准报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未经备案和公示,不得收费。费用可按月收取,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自制票据或不开票据。幼儿因特殊原因(生病、举家搬迁、家庭因突发事件等)不能再入托的,其费用不超过15日的按半月结算,予以清退。
托儿所收取的幼儿伙食费要实行民主管理,单独核算,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托儿所每月应向家长公布账目,接受家长的监督。
托儿所接受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捐赠,其所得捐赠属托儿所公共财产,应单独立帐,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组织幼儿活动。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应按其意愿使用捐赠款。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每年设立10万元托幼奖励基金,对办所条件和行为规范、办所质量高的托儿所,给予经费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并达到本暂行办法条件的可正式申办托儿所;对未达到本暂行办法条件的托儿所要积极进行整改,到20xx年12月底仍未达到本办法条件的,予以停止办所。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XX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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