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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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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法制办公室应对征求的意见认真研究后,直接或与起草部门协商共同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也可对送审稿提出综合修改建议,由起草部门具体修改、法制办公室审核,并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书》,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批准与公布
  第二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或其他形式批准。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起草部门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作下列说明:
  (一)制定依据;
  (二)起草经过及调查研究情况;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五)起草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法制办公室会同起草部门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按《安吉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印发。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布。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www.qingsong8.com网。
  第五章 解释与备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可授权有关部门按所承担的职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具体规定和专业内容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公室依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的审查建议,由法制办公室受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吉县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文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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