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乡镇卫生院门诊或住院小额报销的参保农民,实行信息化管理,凭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均给予当场报销。
特殊病种的门诊报销需由患者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所在行政村及乡镇核实并盖章,持定点医疗机构有效门诊发票(发票为复印件的需由相关部门盖章)、门诊病历复印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医疗物品等费用清单等凭证到所在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报。管理委员会每年年底一次性对本年度符合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报销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给予报销。
大病医疗救助的资金拨付,由县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在我县境内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医疗单位的报销资金,先由医疗单位垫付,次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结算,每月结算一次。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是由农民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公益性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由县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参与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如有违反规定给予补偿的,一经查实,追究经办人责任,并责令追回或退还款项,不能追回的,由违规操作的经办人承担。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原则,乱开人情处方,帮助冒名顶替,伪造病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所在单位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年初由管理委员会对各乡镇和医疗机构上年度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行。原安政发〔20xx〕73号文件自新办法实施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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