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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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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侵权处理
 
  第二十五条    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请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止侵权行为的时效为二年,自该独占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受行政保护的药品被侵权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药品独占权人申请制止侵权行为,应当提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
为申请书》。
  《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及国籍;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三)被侵权的药品的名称及行政保护授权号;
  (四)请求处理事项;
  (五)侵权的事实及证据。
  《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备具副本。
  一项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
 
  第二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制止侵权申请,应当受理,并将《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第二十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召开由制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侵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就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认定。
  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制止其侵权行为。
 
  第三十条    因药品行政保护侵权引起的经济赔偿问题,药品独占权人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侵权认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在药品行政保护侵权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该项药品行政保护提出撤销申请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止侵权处理程序,待撤销程序终结后,再根据情况恢复或者终止侵权处理程序。
 
                          第五章    费       用
 
  第三十二条    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或办理其他有关事项,应当分别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
  (二)审查费;
  (三)年费;
  (四)公告费;
  (五)证书费;
  (六)请求撤销费;
  (七)侵权处理费;
  上述各种费用缴纳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的同时缴纳申请费;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公告费和审查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四条    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药品独占权人应当在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公告费和当年的年费;在药品行政保护有效期内,应当于每年度最初的两个月内缴纳当年的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视为自动放弃行政保护。
 
  第三十五条    请求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在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同时缴纳请求撤销费。
 
  第三十六条    申请制止侵权行为的独占权人应当在递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的同时缴纳侵权处理费。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各种费用由代理机构代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第一日不计算在内。
  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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