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要单独立项,列人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统筹解决。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给予支持。所拨专款不得挪作它用。
(七)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档案保管与保护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主管领导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如发生失火、被盗,霉变、虫蛙等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九)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档案盒)的样式、规格按规定的标准统一制作。
(十)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六、干部档案的提供利用
(一)利用干部档案的原则:
1、干部档案主要是供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等工作时使用,其他一般不予查阅。干部亲属入党、人团、升学、参军等政审,应由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出据证明材料,调查人不得查阅干部档案。编写党史、军史、革命斗争史、地方志和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的有关部分。凡因了解干部的人党、入伍时间和与他人案件有密切关系,而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其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要从严掌握,经批准后,只能查阅有关材料。
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3、非党领导干部和非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查阅干部档案,困工作需要了解干部的情况时,须经党委(党组)负责人同意后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二)利用干部档案的手续:
1、利用单位必须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2、查阅中央管理的干部档案,由各地、市委,省直各部、委、办、 厅(局)党组,省属太专院校、企业党委负责人签字加盖党委(党组) 印章,报请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由省委组织部干部档案管理部 门办理有关查阅手续。
3、查阅省委管理的干部档案,由各地、市委,省直各部、委、办、 厅(局)党组,省属大专院校、企业党委负责人签字加盖党委(党组) 印章,报请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
4、跨省、市、自治区查阅省管干部的档案,由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互相联系办理。
5、查阅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必须是本单位管理干部的部门,查阅时也要健全审批手续和查阅登记。
(三)利用干部档案注意事项:
l、到上一级档案管理部门查阅干部档案,必须统一由同级党委组织部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档案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2、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持《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和工作证到保管部门查阅室查阅。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执行登记手续。借用档案的单位,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准转借,不准交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确保干部档案的绝对安全,并限期归还。
3、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4、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
七、干部档案的转递
(一)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二)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2、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没有整理的档案或已整理但存有零散材料的档案不准转递,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去。接收单位对转人的档案要认真检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调动、任免等工作中对呈报的没有整理的或存有零散材料的档案,可暂缓研究审批,待原呈报单位将档案整理后再研究审批;
4、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5、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6、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人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三)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 “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八、干部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干部档案业务建设中的人员配备、库房建设及添置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等问题;不断改进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其具体任务是:
1、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
2、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3、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4、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会议;
5、对干部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力日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党员干部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并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要妥善地解决他们的职级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业职务,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那些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在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4、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5、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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