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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xx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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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的历史时期广大妇女建新功、创新业、展新姿的有力抓手;是凝聚妇女、团结妇女、带领妇女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自1997年我市开展“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以来,为树立行业新风,提高妇女素质,激励广大妇女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市“三个文明”建设。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巾帼文明岗”的创建管理,提高创建“巾帼文明岗”活动的质量;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深化与发展,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活动的品牌效益,特制定《XX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试行)》。
  附:《XX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试行)》

XX市妇女联合会
200x年x月x日

XX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新风为目标,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的,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二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创建活动思路,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结合行业发展的要求,倡导开展“创先争优强素质,文明服务树形象,奉献社会创佳绩”的主题活动,促进女职工思想道德修养、工作业务技能、职业道德水平的全面提升,促进妇女人力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
  第三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各行各业女性比较集中的单位和岗位开展,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四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本单位三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结合本行业和单位工作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妇女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一)创建单位女性占总职工人数的60%以上,岗位负责人中至少有1名女性。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wmwww.qingsong8.com网。
  (二)岗位全体成员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钻研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综合素质和工作业绩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团结奋进;乐于奉献,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领域成绩突出。
  (三)积极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促进本行业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团队精神,在本单位、本行业中具有较强影响力,能发挥一定的示范辐射作用。
  (四)领导重视,把创建工作纳入单位(行业)整体计划中,统一布置、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富有实效。
  (五)示范岗管理规范,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比较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第三章 申报、考核、命名
  第六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的评审考核工作由同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办公室设在市妇联)。
  第七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的申报工作采取由创建单位自我申报、各县(区)“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推荐、群众评议,逐级报批的方法。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按照申报与名额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选、审批和命名,市级每两年命名一次。原则上,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的单位,须获得县(区)级、市直机关妇工委、市级妇委会和大企业“巾帼文明岗”称号。
  第八条 申报上一级的“巾帼文明岗”,必须由本级的“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向上一级“巾帼建功”活动小组进行申报并签署意见,并由上一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予以考核、命名。
  第九条 “巾帼文明岗”考核标准在各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创建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定,报同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巾帼文明岗”采取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以创建单位为主,命名单位协助管理并负责检查活动情况。
  第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已被命名的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同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组织一次检查和重新确认,经检查合格的发文通报,保持其“巾帼文明岗”称号。发现有不符合“巾帼文明岗”条件或创建标准的,要进行取消并摘牌处理。
  第十二条 “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公示和社会监督制度。凡获各级“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在岗位现场的公共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巾帼文明岗”牌匾。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凡“巾帼文明岗”因以下条件发生变化的,则自动取消“巾帼文明岗”称号,由命名单位收回牌匾:
  (一)创建集体中女性比例低于60%的。
  (二)创建岗位领导班子中无女性的。
  (三)创建集体因改制、改组、单位自然解体的。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成员,各主管部门要在给予精神鼓励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单位根椐实际情况参照同级同类先进的奖励办法自行确定。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五条 凡“巾帼文明岗”集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撤消称号并收回牌匾:
  (一)岗位成员中有违法、违纪现象的;
  (二)服务质量下降,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三)弄虚作假,发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被曝光或群众检举揭发,经调查属实的;
  (四)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五)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六条 各县(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层次的“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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