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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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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任 免
  第三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程序:
  (一)党政领导干部党内职务的任免,由旗委组织部直接发文。
  属于政府任命的干部,经旗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旗委组织部向政府党组行文提名,由政府党组讨论任命。
  属于推荐给人大、政协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人大、政协专委会、办公室领导干部,旗委会议决定后,组织部门行文提名,由有关单位按有关法律或章程办理。
  (二)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研究决定后,按有关程序由组织部发文任命。
  凡属旗委提名,由人大、政府、政协等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和报上级审批的干部在选举或做出正式任命前,不得提前行文、到位或离职。
  (三)旗委管理的干部,任职行文由旗委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委托组织部部长签发;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行文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 宣布党政领导干部到职、离职,由旗委组织部门统一协调。
  干部离职前要搞好离任审计并进行交接;干部到职一般由本人在一个月内亲自办理调动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分别装入个人档案和有关干部科室的文书档案。装入干部个人档案的材料是: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廉政鉴定表和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汇总表、推荐干部表和考察谈话记录等归入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书档案。
  干部任免审批表由旗委组织部门根据任免文件填写任免决定并加盖印章。
  任免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及时完成干部档案中职务变更的续填和干部名单的更改工作。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任用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旗直部门及事业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适用于苏木乡镇、旗直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内设机构人员的调整安排。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进行。
  第三十九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干部任用工作条例》和本细则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在旗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发布公告;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旗委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旗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笔试、面试;
  (4)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5)旗委讨论决定;
  (6)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章 交流与回避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适合担任更重要领导和需要压担子培养的;到基层或综合部门锻炼、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地方或者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2)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苏木乡镇、旗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交流可以在苏木乡镇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苏木乡镇之间、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旗委及组织部门在考察、讨论任用干部时,凡与考察(任用)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纪检、财务、审计工作。
  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党组织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部门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严格执行旗《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六条 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职务变动,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七条 自愿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八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九条 责令辞职,是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一章 降 职
  第五十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按照旗《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规定》,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五十一条 参与讨论或承办干部选任的所有领导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保密。对泄密者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条例》规定,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者,上级有权制止纠正;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教育、培训、 考核、管理
  第五十三条 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担任科级干部上岗后要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
  2、支持和鼓励干部在职攻读学位,提高科级干部大学本科学历的比例。
  3、有计划地选送科级干部到发达地区参加干部学习培训和考察活动,开阔眼界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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