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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xx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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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来
源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xx镇的保护与管理,弘扬民族历史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管理的范围,包括xx镇辖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名镇古街、古建筑民居、文物古迹、名人故居、旅游景区。
第三条 xx镇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在保持历史文化名镇原有总体布局、形式、风格特点的前提下,进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必要的保养、维修、改造。
第四条 xx镇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专业管理。
xx市xx镇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管委)受市政府委托,主持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文体、旅游、国土、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应当加大对xx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投入,同时,通过各种渠道筹集保护资金。
第六条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镇乌镇的义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对名镇保护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表彰。

第二章 名镇古街保护管理
第八条 对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江南水乡特色的xx镇名镇古街,实行重点保护,确保其原有的总体布局、风格和风貌。名镇古街区域内房屋建筑、道路、水系的保养、维修、改造、重建工作,都必须按保护规划进行,严格控制建筑物高度和密度。
第九条 xx镇名镇古街分为四个保护控制区。
(一)绝对保护区为:xx故居、立志书院、修真观戏台、六朝遗胜、唐代银杏、翰林第、金家厅、宋家厅、张同仁宅、汇源典当、朱家厅、徐家厅、巴家厅、石佛寺、慈云寺、应家桥、福昌桥、通济桥、仁济桥、访卢阁、财神湾、转船湾等。
该区域内的建筑本身和环境均要按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得随意改变原状、面目及环境,不得施行日常维护外的任何修建、改造、新建工程及其它任何有损环境、观瞻的项目。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指导下按原样进行修复,做到“修旧如故”。
(二)重点保护区为:保护文物的完整和安全所必须控制的周围地段,以及古镇内有代表性的传统民居区、沿街沿河风貌带。中市、东栅:东至财神湾,南至东市河南岸30-50米,北至翠波桥北80米(包括人民公园)和东大街两侧传统民居,西以市河为界,包括观后街至乌镇大桥段的常新、常丰街两侧传统街市;南栅:西以市河为界,北至乌镇大桥,南至沙汪弄,东至兴华南路西侧传统街市;西栅:东至市河,南至西市河南岸30-50米,西至小环湖岛西端,北至西大街往北100米为界;北栅:东以市河为界,南至常春桥南堍,北至北栅大桥,东西为100-150米的传统民居和街市;其它如转船湾、慈云寺、石佛寺等文物古迹周围半径80米地段。
该区域内严格控制与名镇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项目建设。建设活动应以维修整理、修复及内部更新为主,建设内容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其外观造型、体量、色彩、高度都应与保护对象相适应,较大的建筑活动和环境变化应由专家评审。
(三)一般保护区为:为重点保护区外100米——200米地带;该区内建设项目应与古镇环境相协调,并与保护对象之间保持合理的景观,建筑形式以坡屋顶为主,体量宜小不宜大,色彩以黑、白、灰为主色调,建筑高度原则不超过9米,建筑功能应以居住和公共建筑为主。
(四)区域控制区为:保持名镇风貌整体协调所控制的区域。范围为现乌镇镇建成区(乌镇新工业园区除外);在控制区域内的新建筑必须服从“体量小、色调淡雅、不高、不洋、不密、多留绿化带”的原则。xx镇名镇古街分为四个保护控制区。
第十条 xx镇名镇古街内的建筑物、道路、水系和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改建。需要进行保养、维修、改造、重建、新建的工程,必须先经乌管委根据保护规划审核发证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按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并接受xx管委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一条 按总体规划,xx镇名镇古街建立保护性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由xx管委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此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在控制地带范围内,按规划需要搬迁和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xx管委的统一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搬迁和拆迁。
第十二条 逐步调整xx镇名镇古街内的产业结构,重点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的产业。
在xx镇名镇古街内严禁新建有污染、公害和其它灾害隐患的企业场所;对现有的污染企业,必须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三条 加强xx镇名镇古街道路保护与交通安全管理。古街内,除了经批准的生活、卫生、消防、市政等特许用车外,其它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行驶。
第十四条 加强xx镇名镇古街水系的保护管理。采取措施保护水源,加固和保养河堤,清除河床淤积,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
第十五条 加强xx镇名镇古街建设与保护管理,保持其古朴、幽雅和整洁、卫生、美观的镇容镇貌。镇内街道、堤岸、庭院和空地,有规划地种树、种花、种草,美化镇区环境。
居住在xx镇名镇古街内的单位和居民,都必须做好安全、防火、防灾工作。
第十六条 在xx镇名镇古街的保护与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章建筑及损坏古建筑物;
(二)妨碍道路交通和损坏镇容镇貌;
(三)破坏、损坏水系设施和造成水质污染;
(四)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
(五)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章 文物古迹与名人故居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在xx镇境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古遗址、名人故居和有纪念意义的各种构作物要建立说明碑和保护标志,加强保护。
第十八条 重点保护xx故居、谭家湾遗址、“六朝遗胜”明代石坊、修真观戏台及新发现的文物、古迹和遗址。
第十九条 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可以向游人开放,并由xx管委进行日常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占有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
第二十一条 在xx镇境内进行文物考古发掘,由国家或者省文物考古发掘专业机构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
在进行基本建设、工农业生产、私人建房中,如发现文物,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发掘的文物,全部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收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和转移。
第二十二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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