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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县社会捐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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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社会捐助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民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对捐助人进行公开表彰,应事先征得本人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捐赠物资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助款物的,  由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查处,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  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助款物,应当用于原捐助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一条  在捐助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捐赠活动,影响恶劣的。
  (二)  偷税、逃税的。
  (三)对已承诺捐助,实际未履行捐助承诺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情节严重的要采取法律措施强制兑现承诺。
  第三十二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以社会捐助的名义举行义演、义赛、义诊、义卖等募捐活动须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否则均视为非法募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www.qingsong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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