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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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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已养老的征地养老人员在其领取征地养老生活费的当月起,停发养老金,其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返回给个人。
  第十七条  投保者在投保期内死亡,可退回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本息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终身享受,领取不足10年死亡者,个人部分养老金余额可返回其法定继承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死亡者,不再有余额退还。
  第十九条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金或领取养老金者,死亡后给予一定丧葬费。

  第五章  转保与退保

  第二十条  投保人户籍变动,由镇养老保险管理所将其保险关系及投保金额转入迁入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将其个人交纳的保险金本息退还给投保者。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因征地而成为征地养老人员的应退保。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因征地参加“城保”或“镇保”的可退保,其个人投保额的本息退还给投保者,如市文件有新规定,则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  承办  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以加强对全镇养老保险事业的领导、协调、指导,监督基金的运营。委员会由镇政府主管领导、财经办、事业办、工青妇负责人组成,养老保险金受财政监督,接受区、市的审计和财务检查。
  第二十四条  镇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镇企事业单位、各村确定一名领导主管养老保险工作,并确定代办员,办理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设立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帐专管,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第二十七条  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镇财政托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20x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本镇南北二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文件规定、法令发生冲突,以上级文件规定、法令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XX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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