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道路多诱惑”。人活在世上,大抵都被尘世间的种种欲望所诱惑。当然,不同的人所面对的诱惑也是各不相同的,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由于职业的特点,更多地是遇到情、权、利的诱惑。因此,一个检察人员要做守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模范,必须经得起情、权、利的考验,在执法过程中重在正确处理好法与情、权、利的关系。
(一)
在守法、执法过程中,摆正情与法的位置,严格执法,不徇私情,是检察人员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公民的法制意识也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上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执法机关的渗透是严重的。“说情风”就是其中一种。在守法、执法过程中,检察人员常常会遇到方方面面为犯罪分子求情开脱的说情者。办案的同志都有这种感觉:一个案子到手,有人来说情是很正常的事,如果没有人来说情却感到不正常。这说明“说情风”已成了社会的普遍现象。
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关系,首先要过好人情关。在执法中要排除“情”的干扰,做到秉公办案。
古人云:“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检察人员也是人,同样有丰富的情感。但这种情感的体现和运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职业的要求。这不仅需要有宽广的胸怀,大无畏的勇气,更重要的是当检察人员面临情与法的冲突时,是否能将法律坚定地放在首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集中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检察人员依法办案,是体现和表达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也是对国家利益的集中维护。检察人员的“情”,就表现在站稳政治立场,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同时憎恶一切反动的势力和邪恶的行为。当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到犯罪分子侵犯的时候,敢于挺身而出,敢于顶住各种歪风邪气和无原则之情,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一旦我们在面临情与法的考验时,将“情”置于法律之上,徇情枉法,那就是对人民的利益、国家的意志和党的事业的无情。
如何正确对待情与法,是衡量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的标准之一。面对为案件而纷至沓来的说情者,我们队伍中的绝大多数人都能遵守检察纪律,维护法律尊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但不可否认,也有少数意志不坚定的人则会碍于私情,拉不开情面,办关系案、人情案。尤其是当上级领导或亲友涉足其间时,更是颠倒了情与法的关系,或徇情枉法,搞“刀下留人”;或送顺水人情,搞降格处理,该严办的从宽,该法办的免予追究。变严格执法为依“情”执法。在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检察人员向犯罪嫌疑人泄露案件机密、泄露破案的行动计划,充当“内奸”,问题出在哪里?就是一个“情”字。上下级情、同学情、战友情、亲朋友好、七勾八连,这是“私情”冲昏了头脑,把情放在了“法”的上边,辜负了人民的信任及党和国家的重托。英国有句谚语;“饶恕坏的等于损坏好的”。出于私情而放纵罪犯,尽管是个别的,但却是对法律的亵渎,对人民利益的侵犯。原创文章,尽在(www.qingsong8.com)。
《资治通鉴》上有一句话:“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只有执法公正的人,才能做到不论亲疏、一视同仁。贞观十七年,唐太宗之姐长广公主的儿子论罪当死,有人出面求情,并未动摇唐太宗的决心。事后他对长广公主说:“天下至公之道,不敢违也,以是负姐”。一个是封建皇帝,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大局,而能够忍私执法,应当说是很不容易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检察机关,则是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为己任,在情与法的考验面前,更应该严格执法,不徇私情。被高检院授予“模范检察干部”称号的山东郓城县院副检察长王宗亭,其远房哥哥的两个儿子因涉嫌合伙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便找到王宗亭要他想想办法。王宗亭耐心细致地向老人讲解法律,讲明道理,老人见求助无望,最后哭着走了。王宗亭并非不重感情,而是当情与法发生碰撞时,道德的良知,职业的要求,使他做到了不以情易法,义无反顾地将法律置于亲情之上。
公正执法,并不是要求检察人员不讲人情,生就一副铁石心肠。恰恰相反,由于我们是人民的检察机关,是人民的检察官,决定了检察人员要热爱人民,对人民群众抱有深厚的感情。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且在查处犯罪的同时,严格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考虑个人的荣辱得失。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法律的公正,不惜赴汤蹈火,乃至献出自己的一切,甚至生命。这才是每一位检察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所应具有的“真情”。
(二)
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人员从事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职业活动,毫无疑问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这种权力,是以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制尊严为己任的。因此,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能不能忠于职守,用好手中的权力,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律能否正确实施,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关系到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能否得到巩固,关系到社会的安定,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大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检察机关的作用和地位愈显重要。尤其是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赢得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赞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队伍中的一些人在成绩面前不谨慎、不清醒,耍特权,逞威风,颐指气使,骄横霸道,利用和滥用检察职权为自己或小团体谋取利益,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究其原因,无非在于这些人未能正确认识和把握好权与法的关系。
检察人员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用来维护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的。依照法律的要求,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这是检察人员的职责。
正确运用权力的关键是依法。检察人员是护法者,在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时候,唯一的标准和尺度只能是法律。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应该做到无私无畏,秉公执法,不怕得罪人,不怕撕破脸皮,不怕打击报复。广东省英德县公安局局长张文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横行乡里,巧取豪夺,被当地人称之为“喂不饱的华南虎”。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从案件侦查一开始就遇到了重重阻力和困难。县委的几位领导不但不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查案,反而为张文列通风报信,打气鼓劲,甚至到上级机关为其评功摆好,并把查案人员说得一无是处。但困难再多,风险再大,也没有使秉公执法的检察人员屈服退缩,放弃行使权力。在上级机关的支持下,终于使张文列被缉拿归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检察人员的这种敢于顶住权势的压力,依法正确履行检察权的大无畏气概,无愧于人民的信任和党和国家的重托。
正确运用权力,检察人员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专权、不越权、不弃权,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既不能滥用权力,耍特权,也不能放弃应行使的权力,对应该追究的违法犯罪不予追究,或者在行使权力时失职,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以致造成冤假错案。无论是滥用权力还是失职、弃权,都是法律规定的渎职行为,同时也是亵渎职业责任,违背检察职业道德的行为。其结果必然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严重混乱,以致放纵了犯罪,残害了无辜,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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