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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其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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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依法使用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作、签发、全国通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侦察证》为红色,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字样和由盾牌、五星、国家安全、短剑组成的徽章图案。封里印有持证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编号、签发机关及行使的职权。

  二、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出示《侦察证》,可以行使《国家安全法》规定的有关职权。

  三、维护国家安全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持《侦察证》依法执行任务时,个人和组织应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和其他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或者阻挠,违者依法处理。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使用《侦察证》,或者伪造《侦察证》,违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发现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检举、控告,我们将及时查清事实,严肃处理。国家安全部投诉电话为:8219617。

  特此公告。

 

                    国家安全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美利坚合众国的贸易反报复清单)

(1995年2月4日)

  鉴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无视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及在中美知识产权磋商中我国谈判代表团所表现出的诚意,单方面公布对我国出口美国的电子、家俱、自行车等价值10.8亿美元的产品实施贸易报复,该措施将于2月26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关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规定,为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对于美国的贸易报复措施,我国将不得不采取相应的反报复措施。根据1994年12月3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及其后在国内外广泛征求的意见,公告如下:

  一、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对原产于美国的下列进口商品除正常征收进口关税外,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各种游戏机、游戏卡、录音带、激光唱盘、烟、酒、化妆品、照像胶卷、程控电话交换机;  

二、暂停进口产于美国的电影片、电视片及录像、激光视盘;

  三、暂停与美国音像制品协会、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商业软件联盟、美国软件出版者协会的贸易合作关系;

  四、暂停受理美国音像制品制造公司在华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申请;

  五、暂停受理对美国化学、药品制造商根据我国《化学、药品行政保护条例》所提出的申请;

  六、暂停与美国公司正在进行的大型汽车合资项目的谈判;

七、暂停批准美国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华设立投资公司。   

以上措施将2月26日,即美国对我出口产品贸易报复措施生效时生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进一步对外开放,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进一步改革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外汇分成

  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收入(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须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1.出口或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

  2.交通运输、邮电、旅游、保险等业提供服务和政府机构往来取得的外汇;

  3.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上缴的外汇净收入,境外劳务承包和境外投资应调回境内的外汇利润;

  4.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结售的外汇。

  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收入,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

  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2.境外借款和发行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3.劳务承包公司境外工程合同期内催调入境内的工程往来款项;
  4.经批准具有特定用途的捐赠外汇;

5.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6.个人所有的外汇。
  
上述范围内用于支付境内费用的部分,均应向外汇指定银行兑换人民币办理支付。
  
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现有留成外汇额度余额和前述允许开立现汇帐户范围以外的现汇存款,按以下原则处理:留成外汇额度余额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牌价继续使用。对汇率并轨前已办理结汇,尚未分配入帐的留成外汇额度,应在1994年1月31日以前办完入帐,也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牌价继续使用。
  
前述允许开立现汇帐户范围以外的现汇存款,在实行结汇制后,可继续保留原有现汇帐户,只许支用,不许存入,用完为止。帐户内余额允许用于经常项目支付,偿还外汇债务或向银行结售。

  二、实行银行售汇制,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

  在实行售汇制后,取消经常项目正常对外支付用汇的计划审批。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在此项下的对外支付用汇,持如下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1.实行配额或进口控制的货物进口,持有关部门颁发的配额、许可证或进口证明以及相应的进口合同;   

2.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持登记证明和相应的进口合同;

  3.除上述两项以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持进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

  4.非贸易项目下的经营性支付,持支付协议或合同和境外金融、非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

  非经营性支付购汇或购提现钞,按财务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向境外投资、贷款、捐赠的汇出,继续实行审批制度。

  作为一项过渡措施,改革初期对出口企业按结汇额的50%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台帐。出口企业出口所需用汇及贸易从属费,持前述有效凭证,由银行在其台帐余额内办理兑付。出口企业出口所需用汇,超过台帐余额的部分,仍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办法,持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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