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xx年至今,xx筑工程公司结算人胡书武陆续领去工程款项1551500元,加上我方代缴水电、税收部分、质量保证金等近20万元没有扣除。并且在八月三日这次开庭中,又有证据表明结算人胡书武已在原业主方报销了该工程建筑钢材和运费26万多元,根据工程款支付以上事实,我方支付工程款完全到位并超出。xx筑工程公司结算人胡书武要求支付工程款项2714998.64元,没有事实依据。
四、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目前,个别地方需要返工,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项,不但没有请求主体资格而且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20xx年3月3日,我方当事人曾就该栋工程催促xx筑工程公司,尽快竣工,并在一定期限内验收,xx筑工程公司回函称无法完备项目竣工资料,拒绝验收。20xx年下半年,我方又多次要求xx筑工程公司管理人胡书武个别地方要求返工,我方证人王元辉出庭证实:现工程主体裂缝、墙体多处剥落,至今管理人员胡书武未见返工行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验收统一标准》第六项规定,任何建设工程都必须验收,没有经过验收的,建设工程请求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项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工程验收,需要十项合格条件,需要验收九大部分,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层面工程、建筑水电工程、建筑排水工程等,我方当事人没有收到工程已验收合格报告和承建方xx筑工程公司任何要求验收的报告。20xx年7月 日我方当事人申请法院组织工程质量鉴定和现场勘察,完全同意在工程质量合格情况下与承建方xx筑工程公司据实结算。故此,工程没有验收,由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项,就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也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胡书武,不具有原告起诉资格,并依此资格要求支付工程款项,赔偿违约金、误工损失等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同时,我方将保留追诉xx筑公司和原告责任及赔偿我方经济损失的权利。
此致
代理人: xx省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xx实习律师
20xx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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