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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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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行社之间相互虚开发票,虚抵营业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旅游企业接团后转包给其他旅游企业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也使得旅行社之间通过相互虚开发票,增大转包金额以减少计税营业额。一些合作相对稳定的旅行社之间相互虚开接团费发票甚至直接将空白发票撕下让对方自行开具以供抵扣。
  由于部分旅行社财务核算不规范和有意无意违反税法甚至钻税法的空子,加之旅行社之间为争夺旅游市场,一些旅行社推出“零团费、负团费”接团,通过要求导游额外加景点和进店购物得回的回扣来弥补,形成恶性竞争,造成很多旅行社帐面利润很少甚至亏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更是少得可怜,这样整个旅行社行业对地方税收的直接贡献比较小。


  (二)旅游业和旅行社本身的一些特点给旅行社的税收征管带来一定难度。表现为:
  1.旅行社内部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收入和费用难以核实。体现在以下方面:
 (1)帐务处理不规范。据调查很多旅游企业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记帐时所附原始凭证不全。如营业收入没有按取得收入时应开具的旅游业发票的记账联进行收入核算,而是按团单约定做收入;营业成本应以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为依据,而有些旅行社是以与对方签订的结算单为依据入帐,缺乏合法性。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符,据企业财会人员自己反映,有些团队人员多,定额发票包括景点门票、餐饮发票、住宿发票等量大,粘贴起来不便,为了省事,挑选几张做个说明就完事。这种现象严重违背会计准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危害。


  (2)收入核算不真实。大部分旅行社对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因对方会索要发票报销,尚能在帐上如实反映这部分营业收入,但对自费旅游的个人因很多人没有索取正式发票的习惯,旅行社则以自制收据收取旅游费后未将这部分收入全部入帐,造成营业收入短少。有的旅行社在本地组团到外地旅游,以接团旅行社分游客个人开具的发票交给游客回单位报销,而这部分收入也不纳入组团旅行社核算,组团中赚取的差价另外以现金结算,从而逃避纳税。还有的旅行社对游客在行程中临时增加旅游项目和景点加收的旅游费未入帐反映。另外,旅行社取得的各种奖励收入、景点门票折扣收入、游客购物娱乐等自费消费项目的回扣收入基本上都未入帐核算。


 (3)成本费用列支不合规。相当部分旅行社成本费用核算混乱,主要体现为:一是成本费用凭证不全,景点门票等凭证未全部装入会计凭证中;二是以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入帐;三是未将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装入凭证中,无法核实帐上列支的费用是否是游客旅行过程中的必要支出,与游客的旅游行程是否一致;四是没有按旅游团队分别核算收支而是将各个团队的费用放在一起,难以查实所列支出是否与收入相配比;五是收支核算不同步,特别是接团业务,为游客支付的费用早已在帐上列支,但未与组团社结算收入,造成虚假亏损;六是将个人开支记入公司帐上,由于旅行社基本都是私营企业,为了少纳税,许多老板将自己或家庭及亲朋好友的个人支出如通讯费、交通费、餐饮费、购物费等拿到公司报销,直接侵占了公司利润。

2. 旅游业定价弹性空间大,行业内的企业所得税难以监管作为新兴产业,旅游行业没有公认的利润率,定价弹性空间相当大,这使部分旅游企业利用这一价格弹性,对成本费用进行不实核算。如在结算成本时,把代游客支付的各种交通费、房费、餐费、门票等各项费用,按宾馆饭店和旅游景点打折前的金额予以全额抵扣,将企业自身费用列入替游客支付的费用中,以加大成本。

3. 导游个人收受回扣数额大,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据调查,大部分导游都挂靠在导游公司或旅行社,他们一般都没有基本工资,导游的收入主要是靠额外增加景点和进店购物得回的回扣分成取得。因此,导游带团挣回扣已是公开的、不得已而为之的秘密。但由于对购物和娱乐消费场所的税收控管难以到位,无法掌握回扣支付的真实数据,导致购物回扣等收入被隐瞒,使税务机关无从控管,这也导致旅行社正常业务收入的利润越来越低和导游个人所得税难以征管的原因之一。

4. 大量现金交易为逃税“铺路”。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直接面向消费者,有大量现金交易存在。对一些旅游企业来说,普通发票非但不难取得,而且在进行逃税方面大有用武之地。在旅行社发生成本的各个环节,不开发票的情况随处可见,旅行社不取,商家就不给,商家这么做的目的也很明确:逃税。一部分旅行社的不规范运作,采取现金收付不入帐的手段,不光自身偷税,也造成了运输收入、娱乐业收入、餐饮收入、中介收入等大量收入转为“隐形”,国家税款流失严重。

5. 旅游市场自身管理的不规范,使一些旅游企业长期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一些旅行企业异地设立非独立核算的营业部,为其旅行社招揽零星客源,然后合并组团,营业收入没有单独开票核算,费用不能分割,计税营业额难以确定;而这些营业部基本未办理税务登记,也不申报纳税,造成机构所在地和劳务发生地的地税机关难以控管,存在税收征管空白点。

五、关于对完善旅游业营业税政策和税收征管的对策分析

(一)政策建议:完善现行旅游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实践证明旅游业“计税营业额”的政策成了税收流失的黑洞,而征管上又难以找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所以根本的办法就是改变这一规定。

建议:从根本上取消这一规定,改为按全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本来是一种对营业收入全额征收的流转税,对旅游行业规定了较多的扣除项目实际是差额征税,但一直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跟其他的营业税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有较大的区别,与整个营业税的征收环境不配套,因此,我们认为对旅游行业既要有一定的政策倾斜,也要堵塞漏洞,保障税收收入,建议考虑只规定扣除支付给接团单位的费用,取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扣除项目,同时对旅游行业调低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设定在2%-3%为宜。

同时,由于旅游业是综合性、劳动密集型的服务型产业,而旅行社只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具有旅游委托代理服务业的性质,建议取消营业税税目“服务业——旅游业”子目,把旅行社归于营业税税目“服务业——代理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二)统一旅游业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直面旅行社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主要体现可操作性。按照旅游业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分类管理:对能按照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按期编制财务报表,并做到以每一旅游团队为单位分别核算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毛利的旅游企业,其应纳营业税可实行查帐征收;对能如实核算营业收入,但达不到核算要求的旅游企业,可按营业收入一定比例(建议为85%)核定扣除项目金额;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旅游企业,由地税机关从高核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对开具发票部分的营业收入,根据开票收入定率扣除60%的扣除项目金额,其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如当月开票部分营业收入确定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低于或等于核定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则按核定的营业额计算交纳营业税,如当月开票部分营业收入确定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高于核定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则按开票部分营业收入确定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计算交纳营业税,同时责令限期改正。针对大多数旅行社虚假亏损不缴少缴所得税的问题,规定了查帐征收的条件,并制定最低税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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