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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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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它评定事项

1.学校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年合成一次,初中毕业时再合成一次。

2.等级合成方法(此过程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1)综合素质评定中①②维度的等级汇总方法:

师评等级为合格且自评和互评至少有一个合格,则学期总评等级为合格;

两学期等级合格,学年总评等级为合格;

九年级等级合格且七年级、八年级至少有一年合格,毕业总评等级为合格。

(2)综合素质评定中③④⑤⑥维度的等级合成方法:

首先给自评、互评、师评的各项等级赋值:A=4、B=3、C=2、D=1;然后按照下列公式分别计算学期、学年和毕业各项等级值,并按照四舍五入取整数的方法确定等级。

学期各项等级值=(师评等级值×60%)+(互评等级值×30%)+(自评等级值×10%)

学年各项等级值=(第一学期评定等级值×40%)+(第二学期评定等级值×60%)

毕业评定各项等级值 N=Qn20%+Bn30%+Jn50%(备注:Qn、Bn、 Jn分别为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学年等级分值。)

六、评定方法

综合素质评定应以学生的日常表现为依据,通过观察、访谈、活动展示、作品集呈现、检测和查阅学生的成长记录袋等方法,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学生自评、小组互评和教师集体评定,并综合其结果,给予学生客观、公正的评定。

七、评定程序

1.组织学生自评

学生自评由班主任组织进行。事前,班主任应当就学生评定的意义、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向学生做出说明,提出要求。学生自评以自己的成长记录为主要依据,描述和分析自己在六个维度的表现、表达自己的感悟,并为自己在六个维度确定1个评定等级。

2.组织学生互评

学生小组互评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由班主任通过班会等方式组织。

3.教师集体评定

由评定小组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和事实材料,充分协商后对学生进行评定。

4.初定评定等级,草拟评语

班主任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将学生自评、互评、师评的结果合成,初步得到六个维度的评定等级。根据初定评定等级和学生的特点、特长、发展潜能等因素为学生写出评语草稿。

    5.撰写评定报告及报审、记录

评定小组在完成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每个学生的评定等级,定稿评语,撰写本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凡取得A等的学生名单要在所在学校内公示一周,D等级的须通知学生本人,告知家长,并允许其申诉。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班主任将评定结果记入《南通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同时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要将评定结果上传教育局,一经上传不得更改。学生成长袋由学校建档保存。

八、评定结果的使用

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是初中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综合素质评定中①②维度等级达合格,并且其它四个维度等级达C等及其以上的才准予毕业;综合素质评定中①②维度等级达合格才能被高一级学校录取,不同类型的中等学校招生时还会对其它四个维度等级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详细内容见《南通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

九、组织机构

1.成立各县(市、区)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分管局长和基教科、纪检室、招生办的负责人及学校领导的代表组成。县(市、区)评定委员会的职责制定本区域开展初中综合素质评定工作的有关的制度,认定各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指导、监督、评价各学校评定委员会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定工作。同时对评定中出现的分歧予以仲裁并对评定结果有最终认定权。

2.成立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分管校长和政教(学生处)主任、教务主任、团委的负责人及学生会成员代表、班主任、教师、家长委员会代表组成。其职责是认定各班级评定小组成员,具体领导和监督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小组实施评定工作。

3.成立班级评定小组。由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组成,成员不得少于3人,小组成员给学生授课的时间不能少于1学期,对全班学生应有充分的了解,同时具备责任心和良好的诚信意识。

十、保障制度

1.建立监控机制。各县(市、区)评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检查学校评定工作;学校评定委员会指导、监控评定小组工作。学校评定机构要报上级部门备案。在评定工作进行中以及结束后,学校评定委员会应组织人员对评定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充分了解评定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纠正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评定工作结束后学校评定委员会应进行质量分析并撰写工作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评定委员会应对各初中评定工作进行评估,如有重大问题应组织重新评定。

2.建立公示制度。学校评定委员会和各班级评定小组的名单及其职责、评定的内容、方法、程序及结果的使用等,应在开展评定工作一个月前向学生、家长、教师公示,以便学生、学生家长以及社会进行监督。如有1/3以上学生不同意某教师作为评定小组成员的,则需换用其他合适人选。

3.建立举报、申诉和仲裁制度。学生、家长、教师对于评定过程中可能危害评定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定结果存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一周内,应以书面形式首先向学校评定委员会提出举报或申诉,学校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举报或申诉之日起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果对学校评定委员会的答复或处理不满意,可向县(市、区)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并由各县(市、区)评定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最终认定。

4.建立信用记录。由县(市、区)教育局与各初中校长签订诚信承诺责任状,校长必须在“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汇总表”上签字。校长与学校评定委员会和班级评定小组中的每一位成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建立诚信记录档案。

学校要对学生、家长进行诚信教育。教育学生要在自评中做到实事求是,在同学之间的互评中做到客观公正;引导家长帮助学校与学生做好综合素质的评定工作,不为学生提供虚假证明,不干扰学校的正常的评定工作。学生成长袋中的材料和信用记录是中等学校招生的重要参考,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当事人(单位),招生学校有权审查有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权取消提供虚假材料并产生一定影响的考生报考该校的资格。

5.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学生综合素质评定过程中,凡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校长的责任,取消校长和学校当年的一切评优表先资格,并对校长个人按有关管理制度进行问责。负有直接责任的教师,五年内不得参与综合素质评定工作,五年内绩效考核中不能评优表先,五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凡被评到中学高级职称的五年内降一级聘用,并在当年绩效考核中扣发一定量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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