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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轻松教学网范文写作常用公文实施方案2017县(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2017县(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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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非法转让探、采矿权行为:由国土、公安、工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5、矿区内强买强卖、盗抢资源等黑恶势力行为:由公安机关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予以取缔;
  6、破坏矿山生态环境行为:由环保、公安部门责令整改整治,并依法处理;
  7、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与办矿、违法批矿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三)治理规范阶段(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
  1、老庄钼矿区的整合
  (1)调查澄底、组织材料(20xx年7月1日—7月31日)
  由县国土部门在对老庄钼矿区开采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全面掌握老庄钼矿区13家持证企业的矿区范围、生产状况、开采规模、保有储量等基础信息,组织材料,以县政府文件出台报告,申请省厅对13家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全部予以注销。
  (2)材料上报(20xx年8月1日—8月31日)
  在征得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前提下,将报告递交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核查评估(20xx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在强化协调,征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注销13家采矿许可证的基础上,邀请市以上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老庄钼矿区的现存资源储量全面核查清楚,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测算。同时邀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矿区内所有采矿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作价,登记造册,由县政府统一收回。
  在对采矿权资源储量核查和评估的同时,还要申请有资质单位对老庄镇钼矿区矿山开采造成环境破坏情况详细核查,在查清情况基础上,科学计算出恢复矿区良好生态环境所需要的治理费用,为县政府下一步综合治理打下基础。
  (4)公开出让(20xx年12月1日—20xx年3月31日)
  按照方便开发、合理布局、兼顾生态环境的原则,把老庄钼矿资源科学规划为2--3个开采区块,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发布公告,依法按程序以招、拍、挂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出让钼矿开采权。
  2、杏花山石材矿区的整合
  (1)20xx年7月1日—31日,由国土资源局吊销5家持证企业的采矿许可证。
  (2)20xx年8月1日—31日,国土资源局会同柳泉铺乡政府,分别召开青山和后洼两村采矿业主大会,宣传政策法规,依照“区块相邻、便于管理、互助合作、自由结合”的原则,在青山矿区组建3—5个股份制采矿企业,在后洼矿区组建13—15个股份制采矿企业。
  (3)20xx年9月1日—30日,各股份制企业分头推选出法人代表,并办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后,组织生产。
  (四)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5月—20xx年10月)
  严格对照以下标准进行自查验收后,迎接省市检查验收。
  1、矿业违法行为得到彻底查处、取缔。
  2、钼矿企业整合后保留2--3家,石材企业整合后保留15—17家,全部持证合法经营,生产规模扩大,矿山“三率”达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
  3、矿产品流通领域得到治理,建立起钼矿产品统一管理、统一开采、统一供应、统一价格的“四统一”管理机制。
  4、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长效管理机制,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监管到位、职责明确。
  六、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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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领导
  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保证资源整合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达到预期的综合社会效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
             同志为组长、           为副组长,法院、检察院、县政府办、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电业局、监察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相关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际效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具体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资源整合的日常协调工作。
  (二)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的开采规划管理,并对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设立的钼矿采选企业,不得核发采矿许可证,负责对矿山采选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于矿业权的出让、转让,一律进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办理。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发现矿产资源违法构成犯罪的,应当迅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法。
  (三)环保局:负责钼矿采选企业环评手续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负责检查督促钼矿采选企业按照相关环保要求建设尾矿处理设施并作好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四)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对钼矿采选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负责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硐口)实施关停、炸封。对不符合安全条件、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擅自转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公安局:负责民爆物品的监督管理及矿山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协助配合安监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硐口)实施强制关停或炸封。对不具备《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不得提供民爆物品,对依法取缔或关闭(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qingsong8.com查看)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部门可发出停供民爆物品的协办函,公安部门应暂停其民爆物品的供应。对矿山企业擅自生产买卖、转借民爆物品,公安部门应当立案查处,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的案件,应依法立案查处。
  (六)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矿山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相关前置证书的矿山企业,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对要求转让采矿权主体的矿山企业,凡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转让批准文件的,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七)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矿山企业税收征缴及稽核工作,对无《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矿山企业不得核发税务登记证,对于各类应征款要及时足额上缴到位;对于涉嫌偷逃税款的,要会同公安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八)电业局:负责矿山企业电力供应管理工作,对新办矿山企业未取得环批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持无效证件的矿山企业,不得提供生产用电;对于依法取缔或关闭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停止生产用电协办函的,电力部门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九)监察局:负责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矿山企业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未按法定程序和越权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地方保护主义,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擅自到矿山入股与分红或为非法采选企业通风报信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加强矿山企业的开采管理,严禁擅自表态无证开采和滥挖矿产资源,严禁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和矿产资源,严禁擅自设立收费站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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