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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实施方案,
(二)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刑事案件;
(三)出现其他有损文明单位声誉造成恶劣影响问题。
四、评选程序
文明机关的命名实行届期制。省局文明机关一般每两年申报一次,文明处室评选每年一次,届满后重新申报。评选工作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具体步骤是:
(一)单位申报。文明机关的申报按照评选标准,由机关党委会做出总结,报省局党组同意后,形成书面材料向省直文明办申报。省局机关文明处室在获得省局先进党支部或先进集体的机关部门中产生。参加评选的处室提出申报并附书面事迹材料,报省局机关党委会审议后,经省局党组同意,报省直文明委办公室批准。
(二)考核。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组在年终考评的同时,对申报文明机关、文明处室的单位和部门进行考核。
(三)社会公示。由省直文明办对文明机关、文明处室初选名单在《辽宁日报》予以公示,并负责受理对公示机关的意见和反映。
(四)结果评定。省直文明办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提出文明机关、文明处室建议名单,提交省直机关党工委、省直文明委讨论审定。
五、表彰奖励
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由省直文明委向文明机关、文明处室颁发荣誉匾和证书,并依据《辽宁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被命名的文明机关、文明处室,方可评为省直工委以上机关表彰的先进党组织,其主要领导方可评选省直工会以上机关命名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及党内各类先进。
六、日常管理
(一)文明机关由省直文明办负责管理;文明处室由省直文明办委托省局机关党委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文明机关、文明处室概况、主要事迹和考核记录、申报审批表、年度创建计划、创建活动经验总结等。
(二)省直文明办、省局机关党委对文明机关、文明处室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凡出现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参加申报情形之一或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直文明办或省局机关党委向省直文明委提出建议,撤消其文明机关或文明处室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被撤消称号的单位或部门通过改进工作并达到评选条件的,可参加下一届文明机关、文明处室的评选。
(三)文明机关和文明处室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要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对本单位创建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向省直文明办或省局机关党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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