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 数学 英语 物理 化学 生物 历史 地理 政治 中考 高考 阅读 句子 科普 评语 计划 总结 诗歌 竞赛 教育学习 | 作文大全 | 试题课件 | 诗歌大全 | 百科知识 | 文书写作
当前位置:轻松教学网范文写作各类材料企划方案2017年xx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2017年xx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我要评论(0) 字号:T T 01-01 15:15:39   浏览次数:679  栏目:企划方案
标签:商场企划方案大全,企划部绩效考核方案,http://www.qingsong8.com 2017年xx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二) 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
(三) 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诊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费用昂贵的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等应当告知患者。
第三十六条 各科室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非手术诊治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在获得被告知对象同意并签字确认后采取诊治措施。
第四章 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三十七条 医院将建立健全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的值班及交接班制度;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
第三十八条 医院及各科室建立健全的危急重病人抢救制度;
涉及多科室协作的危急重病人抢救的,由相关医疗职能部门组织指挥,各科室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医疗职能部门的安排。
第三十九条 各科室应当必备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各科室可以在参考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基础上,综合本科室的业务特点及临床实践,分步骤的制定本科主要疾病的诊疗护理流程,该诊疗护理流程实施前应当报医院医务处审查,在医务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在科室中推行,以此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过程。
第四十条 医院将建立健全急会诊制度、复杂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遇到非本科室疾病或复杂疑难病例时,应当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举行复杂疑难病例讨论会;
会诊及复杂疑难病例讨论应当及时,不得延误患者的诊疗时机。
第四十一条 对患者实施的诊疗护理措施应当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原则;制定了诊疗护理流程的,还应当符合诊疗护理流程的原则;
当对诊疗措施存在分歧时,主管医师应当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组织讨论。
第四十二条 对患者实施的重要诊疗措施,主管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临床经验;
严禁在医院实习的医护人员在无上级医师或护师(士)指导的情况下单独为患者采取诊疗及护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
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
对于必须使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科室应当请示医务处,由医务处负责处理。
第四十四条 病历书写。
(一)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历;
(二) 严禁用涂改液、刮刀等用品涂改病历;严禁伪造病历;严禁销毁病历;
(三) 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应的描述、医疗风险告知等客观事实部分出现笔误的,应当及时重新书写;不能重新书写的,应当在保持笔误部分字迹清晰的情况下用红笔修改并写明更正日期;
(四) 病历中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讨论意见等主观意见部分出现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直接作错误更正;
(五)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五章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 处理原则
第四十五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十六条 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
第二节 是否(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属于医疗事故及其等级的初步判断
第四十七条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医务人同对患者实施了医疗诊治行为;
(二) 患者出现了明显的人身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达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最低等级的损害标准;
(三) 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四) 医疗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过错,主要是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等级的初步判断。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卫生部制定中):
(一)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五十条 医务人员及医院医疗行政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知识,力争对医疗事故的判断基本准确,以便正确处理。
第五十一条 医院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判断有困难时,可以咨询医院的顾问律师。
第三节 报告制度及补救措施
第五十二条 出现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五十四条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 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的;
(二) 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三)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上海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及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四节 病历复印及封启
第五十六条 患者有权复印下列病历资料:
(一) 门诊病历、住院患者的入院记录;
(二) 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
(三) 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四)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五十七条 下列资料不允许患者复印:
(一)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二) 会诊意见;
(三)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四)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复印病历。
(一) 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二)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 公安、司法机关;
(四) 保险机构。
上述人员或机构要求复印病历时应当提供合法证明。
第五十九条 患者复印病历资料统一在医院医疗事务接待办公室进行,医务人员应当陪同患者复印资料,复印时患者必须在场。
第六十条 复印完毕后,由患者(或其家属)及医疗事务接待办公室工作人员填写《客观病历复印单》,接待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复印资料上加盖专门的复印证明单。
第六十一条 复印按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收取复印费,拒交复印费的不得复印。
第六十二条 严禁档案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将第五十七条的病历资料复印给患者;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2017年xx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标签: 医疗事故  企划方案,商场企划方案大全,企划部绩效考核方案,各类材料 - 企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