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招生经费
68.各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69.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的情况确定。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十三、附
73.部分高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4.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75.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6.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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